IPO上市申報前企業引入新股東問題的研究
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是擬上市企業一種常見的做法,但是受到PE腐敗、員工及第三方利益輸送、大股東股權代持等質疑,證監會對申報前的突擊入股會重點關注,而擬上市企業在申報前引入新股東也需要特別關注此問題。
本文擬從IPO前引入新股東原因、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問題、IPO企業應當注意問題等方面分析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問題。
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原因較多,如公司發展需要資金、綁定員工及高管作為公司利益共同體、平衡外部關系等,以下我們逐一分析。
(一)公司缺錢或實際控制人套現
公司到了上市階段了,過去由于A股發行審核周期的問題,通常一個企業從申報到過會再到發行需要2-3年的時間,個別特殊的企業或者遇到證監會特殊監管的年份,審核時間長達5年以上。
在這么長的審核周期中,如果企業想要快速擴張,必然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在審核期間,是不允許再向企業增資的,所以對企業最好的選擇就是,在申報前一次性把未來3年發展需要的資金一次性增足,因此在申報前引入外部戰略投資者的情況就比較常見了。
現在雖然IPO審核時間縮短了,證監會的官方說法是6個月內要把項目審核出來,但是企業還是會因為自身各種問題無法解決而讓審核時間拖長,因此仍然存在審核過程中企業發展缺少資金的問題
由于IPO企業應當承諾上市前后股東共享發行前的未分配利潤,因此在IPO申報后一般不允許再分紅。
在IPO申報后,公司實際控制人可能因為自身其他方面需要用到大量資金,或者IPO審核過程中需要平衡上下游、競爭對手、媒體等各方利益,而這些通常又不能拿到發行人的臺面上來說,也需要大量資金去平衡,因此在實際控制人通常會在IPO申報前套一部分現,用以未來外部的資金需要。
(二)將員工綁定為利益共同體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員工的努力,企業的業績是靠公司全體員工一起努力做出來的,由于中國的國情,中國大多數企業都是一股獨大,老板一言堂,但是到企業要上市了就不一樣了,由于存在著巨大利益,員工的利益與公司上市的目標并不一定相同。
因此為了把員工綁定為公司的利益共同體,通常會做員工持股把員工綁定進來,讓員工利益與公司上市的目標一致,使員工不成為公司上市的絆腳石。
(三)平衡外部利益
公司要上市了,自然會引來一大幫人嫉妒,而由于公司歷史上的一些問題,很容易引來舉報。
因此與公司相關的各方利益需要平衡,如供應商、經銷商、客戶、競爭對手等,與公司過去成功的各方可能都想來分一杯羹。
因此有部分企業會在申報前,將一些利益相關方引進來,以免給公司未來上市帶來障礙。
二、證監會關注重點
IPO申報前引入股東之所以會被證監會重點關注,還是因為確實在過去的案例中存在著PE腐敗、中介機構腐敗、其他利益輸送等問題,下面簡單分析證監會關注的幾個重點。
(一)引入新股東的身份
因為引入新股東重點要防止PE腐敗、中介機構腐敗,因此對于引入新股東的身份就極其敏感,要關注與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等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與供應商、客戶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為當地官員或者行業領導,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
(二)入股價格
入股價格主要有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如果入股價格過低,又不存在合理的由于,那么就可能存在利益輸送。另一方面入股價格過低,需要考慮是否適用股份支付。總之,入股價格一定要真實并且具備商業合理性,否則一定會被懷疑其真實性。
(三)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這個問題主要關注的是是否存在代持問題。部分企業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可能將股份送給相關利益方,而實際出資人可能是控股股東,這里就存在利益輸送問題;
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可能為了提前套現,會讓相關關聯方代持一部分股權,實際出資人仍是控股股東。因此這里會重點關注出資人是否有出資實力,是否為其真實出資。
三、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注意事項
通過會里關注IPO申報前引入新股東的問題,我們可以得出發行人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入股人的身份
由于證監會重點關注入股人的身份,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新增股東不能與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存在直接利益相關;
(2)如果是員工持股,需要核查員工在公司內部擔任職務,其持股情況與其職務及對公司貢獻是否相匹配;
(3)如果是供應商、客戶入股,要關注入股前后,其與發行人的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通常不支持以股權換業務的行為;
(4)對于當地官員或者行業領導及其關聯方,通常不支持入股。
(二)入股價格
入股價格主要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報告期內了,對于外部的投資機構,如果入股價格過低,通常會被懷疑為利益輸送、PE腐敗等,因此一般不支持過低的價格入股;
對于供應商、客戶入股,如果價格過低,也會被懷疑為以股權換業務,存在利益輸送問題;如果是員工入股,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存在其合理性,但是通常應當做股份支付處理,因此還需要考慮,做股份支付后,公司是否還符合發行條件,對公司上市審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
(三)限售時間
為了防止IPO申報前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在最新的IPO審核51條已經明確突擊入股的限售時間,具體原文如下:
在股份鎖定方面,根據《公司法》及《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
申報前六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
在申報前六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上述股東的親屬所持股權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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