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IPO企業:這個問題再不重視就晚了!
近年來,隨著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約束以及社會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除了產品質量、服務體系,對其形象和聲譽,起著決定性影響因素的還有環保問題,環保問題的處理也從側面反映出企業是否起到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
01
企業常見環境違法行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
3.無證排污;
4.未按規定使用燃料;
5.私設暗管;
6.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
7.自動監測設施不規范運行或弄虛作假
8.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
9.超標排放;
10.未按規定自行監測;
11.未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12.偽造監測數據。
02
環境違法對企業哪些影響呢?
企業出現環境違法行為會對企業的諸多稅收優惠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追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不得享受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取消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等,希望各企業注重環保法規,遵法守法經營,避免給企業帶來稅收損失。主要列舉如下:
情形一
嚴重環境違法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情形二
環保違法處罰下達后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第四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情形三
環保違法處罰取消享受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九條規定,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規定,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情形四
環境違法影響企業信貸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失信懲戒機制。對環保不良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按季度向實施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環保部門,書面報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加強內部環境管理,整改失信行為,增加自行監測頻次,加大環保投資,落實環保責任人等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
(二)結合其環境失信行為的類別和具體情節,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執法監察頻次;
(四)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
(六)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得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八)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將環保不良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建議對環保不良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十)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同時,新環保法規定,對違法企業可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產停產等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03
證監會對企業環保問題的關注點
對于擬IPO企業來說,在提交招股書期間,證監會對涉及到環境保護的問題也十分重視,企業必須真實、完整披露與環保相關的事實。具體有以下幾個關注點:
1、企業污染物排放量以及處理方式;
2、企業投入的環保費用,環保相關成本費用是否與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量相匹配;
3、是否發生重大環保事故并受到行政處罰;
4、是否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書;
5、募投項目所采取的環保措施;
6、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的支出情況。
相關反饋意見:
1.杭州格林達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2020.4.26
30、請發行人補充披露:(1)發行人是否屬于重污染行業;(2)發行人污染物排放是否取得排放許可證書,生產經營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是否符合許可證書載明的范圍;污染物排放量與產量是否匹配;(3)募投項目所采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等;公司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4)報告期內是否受到環保行政處罰。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補充核查并說明:已建項目和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是否履行環評手續,公司排污達標檢測情況和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情況,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群體性的環保事件,有關公司環保的媒體報道。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總體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規和要求發表明確意見。
2.江蘇同力日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2020.4.24
21、發行人是否取得排污許可,相關許可是否在有效期內;生產經營中涉及環境污染的具體環節、主要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主要處理設施及處理能力,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的情形;報告期內,發行人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內環保投入、環保相關成本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項目所采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等;公司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報告期是否受到環保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的環保情況進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已建項目和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是否履行環評手續,公司排污達標檢測情況和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情況,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群體性的環保事件,有關公司環保的媒體報道。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總體及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規和要求發表明確意見。
3.科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2017.4.17
6、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說明發行人所從事是否屬于重污染行業,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是否發生過環保事故,是否曾受到環保方面的行政處罰;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報告期內環保相關費用成本及未來支出情況、相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
總結
從相關反饋意見來看,生產制造類相關的企業,證監會除了關注發行人的環保問題,對發行人的供應商也同樣關注,這是因為供應商如果存在重大環保問題,也將間接影響到發行人的發展。其實,無論企業是否IPO,都應該時刻關注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發生的環保問題。企業能否持續發展,取決于領導者的長遠目光。維護生態家園,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版權歸屬于原作者或網站,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