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股份新三板掛牌期間信批違規 收處罰決定書
8月8日,湖南證監局披露對天衡股份的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天衡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
天衡股份原定于2018年4月19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上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后公告延期至2018年4月26日披露,后再公告延期至2018年6月26日披露。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衡股份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
天衡股份2017年年報披露工作由天衡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羅秋開指示決策,董事、董秘潘一平牽頭負責。中天運會計事務所是天衡股份的審計機構,在2018年3月底已經基本完成了審計報告初稿,認為天衡股份的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存在異常事項,不能反映財務的真實性,擬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18年4月中旬,審計機構將審計意見轉告給羅秋開,羅秋開拒絕接受,同時提出要向審計機構補充資料。
之后,羅秋開未推進2017年年報披露事項,天衡股份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報,天衡股份也未補充資料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無法推進審計工作和進行內部的送審流程,未出具最終的審計報告。
天衡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羅秋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潘一平。
二、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天衡股份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29日兩次分別為員工周某關、易某西、唐某向常寧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寧珠江村鎮銀行)的借款合計提供1500萬元存單質押擔保;天衡股份于2016年11月14日為常寧市正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好科技)向常寧珠江村鎮銀行的借款授信提供500萬元最高額保證擔保。天衡股份2015年合計對外擔保1500萬元、2016年合計對外擔保2000萬元,上述擔保事項均未披露。
天衡股份上述對員工周某關、易某西、唐某提供的擔保,由羅秋開指示決策,天衡股份時任財務總監牛琪配合實施,除上述兩人外,公司其他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參與,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羅秋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牛琪。天衡股份上述對正好科技提供的擔保,由羅秋開決策實施,除羅秋開外,公司其他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參與,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羅秋開。
三、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事項
2017年1月23日,天衡股份以預付賬款名義向衡陽市覓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覓添貿易)轉賬400萬元,天衡股份以預付賬款名義向正好科技轉賬100萬元。2017年1月24日,覓添貿易向正好科技轉賬400萬元,正好科技向羅秋開轉賬500萬元。上述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的事項未披露。
上述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事項由羅秋開決策和實施,除羅秋開外,公司其他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均未參與,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羅秋開。
四、未按規定披露業績對賭及回購協議
羅秋開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星資本)在2015年5月11日簽訂了《北京天星創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其關聯方與羅秋開關于湖南天衡股份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發行股票認購合同的補充協議》,羅秋開與深圳丹陽盛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陽盛世)在2015年12月24日簽訂了《深圳丹陽盛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羅秋開關于湖南天衡股份有限公司定向發行股票認購合同的補充協議》,上述協議均約定了業績對賭及回購條款,天衡股份未及時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上述協議未能及時披露,主要原因系羅秋開未及時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未在羅秋開以個人名義簽訂的補充協議中蓋章,羅秋開也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該事項,除羅秋開外,公司其他時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參與,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羅秋開。
以上事實,有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天衡股份年報、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銀行流水、補充協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湖南證監局認為,天衡股份未按規定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對外擔保事項、資金占用事項、業績對賭及回購協議,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的情況,湖南證監局決定:
一、對湖南天衡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30萬元;
二、對羅秋開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萬元;
三、對潘一平、牛琪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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