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冊制強化投資者保護 推動制度建設更精細化
6月10日,以“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為主題的首屆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在上海召開。在“投資者保護與證券法律責任”的圓桌論壇上,愛建集團黨委書記、監事會主席范永進,東方紅資產管理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冷靜,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助理、教授曹嘯,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王東光,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吳弘等嘉賓,圍繞全面注冊制下如何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完善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建設等話題,展開深入探討。
投資者保護仍是重中之重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投資者保護愈發重要。范永進認為,從微觀方面看,股市面廣量大,涉及千家萬戶的經濟利益;從宏觀層面看,大國崛起、民族復興一定要有健康的資本市場,而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石,要把這塊基石保護好、打造好。
范永進表示,在證券投資領域,無論是法律制度的構建、市場配套的基礎設施,還是行政執法、司法方面,都做得非常不錯?!霸诂F有的狀況下,接下來要從精細化上多下一些功夫,在擴大整個投資者的內涵上,以及投資者保護的重要事項上,也要隨市場的變化和投資者結構的變化,相應有一些變化。”
在全面注冊制背景下,市場、投資者、監管、法律發生很大的變化,投資者保護也面臨新的變化與挑戰。曹嘯表示,一方面,這會對投資者的專業性和適當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發展對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曹嘯認為,在全面注冊制改革背景下,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強調金融市場邏輯;在設置訴訟救濟和監管的過程中,要將投資者保護原則貫徹到底,而不是生硬地照搬法律條文。注冊制在本質上是中國證券市場市場化水平的提高,這也意味著市場機制是最重要的投資者保護制度,證券市場的上市制度、交易機制更加市場化,才能為法律、監管制度發揮投資者作用提供一個有效的基礎。
楊斌表示,全面注冊制加速推進,投保工作難度加大,證券公司與資管機構面臨的投保問題、嚴重程度和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背景下,市場中介機構若出現損害投資者的行為,資管機構與證券公司要承擔的責任不同,投資者受到損害的程度也不一致。同時,市場中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應用于交易的技術也越來越多,對普通中小投資者來說存在一定的權益損害,未來如何解決此類侵權問題和法律上的救濟問題,需要被進一步重視。
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并舉
投資者保護關系到資本市場的運行質量、運行效率、投資者信心以及資本市場信譽,在全球各個主要的資本市場都是重要議題,但投資者保護問題在中國資本市場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吳弘表示,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市場的特殊性,我們是大國、大市場,有大規模的投資者;二是時代的特殊性,我們市場發展得很快,從開始缺乏制度走向有制度來調整和規范,從原來主要依賴公共執法走到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并舉,這都是巨大的進步。
冷靜認為,由于在市場結構、法治基礎、市場發展軌跡以及經濟發展特征等方面,均具有中國轉型與改革階段的特殊性,我國投保機制也帶有濃重的時代烙印和本土特色。
“長期以來,我國最主要的投保機制就是以監管機構主動執法為代表的公共執法機制,因為它見效快,對投資者來說成本低,而且威懾力相對較大。因此,公共執法機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最重要的驅動力和制度保障。近年來,資本市場法治化和市場化改革的快速推進,帶來了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強化和投資者訴訟機制的完善,包括中國版證券集團訴訟機制的落地,形成了公共執法機制與私人執法機制同頻共振的投保制度架構,成為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底色。”冷靜說。
在制度中落實平衡性原則
保護投資者,是保護投資者個人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整體利益的需要。但投資者個人利益與市場整體利益并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是一致的,因此,必須考慮利益平衡的問題。
王東光表示,這個市場除了投資者,還有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董監高等市場參與者,這些主體的利益也必須得到合理的考慮。如果強化投資者保護已經導致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會減損市場的整體利益。因此,要以促進市場整體利益為標準確定投資者保護的度,也就是保持平衡性原則。
湯欣認為,法律強調的是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不是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都要由法律來兜底。新證券法在第85條和第163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人員和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尤其對于獨立董事和中介機構而言,因為疊加了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機制,存在較大的現實責任風險?!耙虼?,我們在確定相關主體民事責任的時候,在重大性、因果關系等問題上要依法判斷,關注必要的利益平衡,確保投資者保護具有充分的法律條文和法理依據。”
如何在制度中落實平衡性的理念?王東光表示,目前國內的立法和司法已經開始思考平衡性的問題。例如,獨立董事制度已經開啟改革,司法機關在證券虛假陳述司法審判中進行了比例連帶責任的探索,但這些還不夠,仍然需要進一步思考如何貫徹平衡性原則。
“例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治理當中并沒有法定地位、沒有積極義務,但在虛假陳述中卻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這與公司法人獨立性以及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推定相悖;再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在虛假陳述當中,董監高等公司機關成員實際承擔的卻是無限責任。因此,我們要貫徹平衡性保護的思想,以市場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作為投資者保護的限度?!蓖鯑|光說。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版權歸屬于原作者或網站,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