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序做好《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落實和銜接配套
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全面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包括11種證券犯罪在內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了全面修改和補充。其中,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完善了欺詐發行證券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訴情形,特別是結合財務造假類案件特點,增加了虛增、虛減資產、利潤的規定,織密追責法網,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在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訴標準中,增加造成投資者損失、誘導投資者交易等違法情節;此外,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實際,適當提高個別立案數額指標并堅決嚴格執行,更好體現“從嚴”的精神和要求。
對此,證監會官網刊文表示,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修改有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所明確的一項重要任務。此次《立案追訴標準(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來資本市場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有力夯實了證券犯罪懲治的法制基礎,對于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精神,秉持“零容忍”態度,有序做好《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落實和銜接配套,進一步完善處罰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機制安排,堅持全覆蓋執法、全鏈條追責,協同各級司法機關共同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努力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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