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債權人是債的主體之一,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是指有權請求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權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1、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對相對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債權。
2、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的權利;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
(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是管理權。
3、債權人債權到期的代位權行使要件
債權人債權到期的代位權,其行使要件有:(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以及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3)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4)債務人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4、債權人債權未到期的代位權行使的具體辦法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行使債權人代位權須有必要的條件,即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符合這樣的條件要求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其具體方法是:
(1)以債務人的名義,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這是典型的代位權行使方法。
(2)相對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之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將該債權納入破產財產清償范圍,期待在破產清算中實現債權。
(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例如,符合條件的,可以請求查封、凍結財產等。
后兩種方法,超出了傳統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其目的仍然是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債權,是針對實際情況所作的規定,對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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