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證券市場
衍生證券市場是指以衍生證券為發行和交易對象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期貨市場、期權市場以及其他衍生證券市場。
證券特點
跨期交易
金融衍生證券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涉及未來某一時間金融資產的轉移,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其判斷的準確與否直接決定了其在交易中的成敗。
杠桿效應
金融衍生證券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例如,期貨交易保證金通常是合約金額的5%,也就是說,期貨投資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投資金額的合約資產,實現以小搏大。因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時,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與損失也會成倍放大,基礎工具價格的輕微變動也許就會帶來投資者的大悲大喜。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效應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
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
金融衍生證券的投資成敗有賴于投資者對未來市場價格的預測和判斷,金融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也成為金融衍生工具高風險性的重要誘因。
套期保值和投機套利共存
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直接動因是規避風險、進行套期保值,然而,要求保值的交易者不可能都恰好相互達成協議。金融衍生工具在集中了社會經濟各種風險之后,需要得以釋放和分配,需要有大量活躍的參與者承擔風險,即投機者的加入。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效應正具備了吸引投機者的條件,這種低成本、高收益的交易使相當多的人甘愿冒高風險去一試高低。不論投機者的個人目的如何,他們確實成為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中不可缺少的角色,他們類似賭博的行為承擔并分散了市場所集中的風險,為市場注入了活力,提高了市場運作效率,使避險者能輕易地在這個市場上轉移風險。
風險
衍生證券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轉移風險,但是衍生證券是把雙刃劍,高杠桿性決定了它自身的高風險性。根據各種風險的性質和各種風險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按照導致損失發生的各種不同因素,可將從事衍生證券交易面臨的風險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五類。此外還有模型風險和結算風險等。
市場風險
衍生證券的市場風險(market risk)是指因為基礎金融工具價格發生變化,從而產生損失的一種風險。它是衍生證券的各種風險中最為普遍的一種風險,存在于每一種衍生證券的交易之中。因為每種衍生證券的交易都是以對相關基礎金融產品價格變化的預測為基礎的,當實際價格的變化方向或波動幅度與交易者的預測出現背離時,就會造成損失。對不同的交易者來說,衍生證券的市場風險是不同的。對套期保值者來說,市場風險相對較小,因為套期保值者在持有衍生證券的同時,持有基礎金融工具,形成相反的交易地位。而對投機者來說,市場風險較大,因為投機者進行此類交易的目的就是通過承擔風險來賺取盈利,不但沒有持有基礎金融工具,還會盡量增加杠桿比率,所以一旦失誤,損失將十分慘重。
信用風險
衍生證券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是指衍生證券交易中合約的對方出現違約所引起的風險。衍生證券的信用風險與銀行借貸業務中的信用風險是不同的。產生衍生證券信用風險需要兩個條件:一是交易對方因財務危機出現違約;二是在合約剩余期限內,違約方的合約價值為負。衍生證券的信用風險包括交割前風險和交割時風險兩類。交割前風險是指在合約到期前由于交易對方破產而無力履行合約義務的風險;交割時風險是指在合約到期日交易一方履行了合約,但交易對方卻未付款而造成的風險。
衍生證券信用風險的大小與衍生工具合約的到期時間長短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時間越長,風險越大。而且交易所內交易的衍生證券的信用風險要大大小于場外交易的信用風險,因為場外交易既沒有保證金要求,也沒有集中清算制度,因此交易者到期能否履約是無法控制的,這完全取決于交易對手履約的能力和意愿。著名的安然公司作為能源公司成立于1985年,但是到90年代末該公司已經蛻變成為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公司。安然公司主要涉人的是場外交易市場,并利用衍生工具操縱財務報表。安然事件爆發之后,由于安然無法履行它簽署的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給交易對手帶來巨大損失。
流動性風險
衍生證券的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與市場狀況有關的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與總的資金狀況有關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缺少交易對手而無法變現或平倉的風險。有些金融產品,因為參與的交易者少,市場交易廣度和深度不夠,一遇到市場劇烈波動,就難以尋找交易對手,無法及時止損,從而發生損失。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交易者因為流動資金的不足,造成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支付義務,被迫申請破產,或者無法按合約的要求追加保證金,從而被迫平倉,造成巨額虧損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大小取決于交易合約的標準化程度、市場規模的大小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場外交易的衍生證券基本上是根據交易者的要求設計的,可流通轉讓的市場很小,流動性風險很大。
操作風險
衍生證券交易中的操作風險(operation risk)是指由于公司或企業內部管理不善、人為錯誤等原因而帶來的損失。操作風險包括兩類:一類是指在日常交易過程中,由于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搶劫或盜竊、通信線路故障、計算機系統故障、高級管理人員人身意外事故和職員日常工作差錯等,而給交易者帶來損失的風險;另一類是指由于經營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員在交易決策中出現故意的錯誤或者非故意的失誤,而給交易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在任何投資形式(如貸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中都會存在,但由于衍生證券投資的技術性和復雜性,使交易者在營運管理上有可能遇到更多的問題。衍生證券交易需要充足的專業人員、完備的管理模式和完善的風險內控機制,以保證和監控交易的進行和頭寸變動。
法律風險
衍生證券交易中的法律風險(law risk)是指因為法規不明確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從而使合約無法履行而給交易者帶來損失的風險。衍生證券交易的增長大大快于市場的建設速度,由于衍生證券屬于新型金融工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都不很健全,無法可依和無先例可循的情況時常會出現。法規的不完善增加了衍生證券交易的風險。
以上五種風險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市場風險關注合約市場價值的變動,信用風險關注風險暴露及對方違約的概率,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因市場廣度、深度不足而無法履約帶來的風險,操作風險關注管理和交易中的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而法律風險關心的是合約是否具有可實施性的問題。
具備條件
衍生證券市場發展的技術條件
金融衍生品的快速發展是在科技發展的基礎上進行的。特別是電子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為各種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新奠定了技術基礎。衍生品的設計已經越來越復雜,金融衍生品的復合再復合、衍生再衍生的創新品不僅要求設計人清楚其特點,而且參與者與經紀人等也必須對其有一定的了解。交易的硬件和軟件系統,清算的速度和平臺,現場交易和遠程交易的方式的改進,所有的這些硬件設施都必須和衍生品一起發展。
我國已經具備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條件,我國衍生品交易所均有自己的交易和清算系統。此外,我國還可以利用后發優勢,與先進的交易所合作,借鑒其先進的交易系統和清算軟件快速地建立起我國的交易體系。
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法律環境
中國銀監會在2004年頒布了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專門法規《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為我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更多銀行可以提出開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要求,為居民拓寬了投資渠道。隨著法律環境的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必然會快速發展起來。
《辦法》不但界定了金融衍生產品,而且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規范,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序進行了明確。這是我國首次將金融衍生品交易納入獨立的法規之中,并讓交易服務的提供者有了明確的準入門檻和操作規程,令投資者有了更多規避風險的選擇。《辦法》出臺的最大意義在于把金融衍生品交易納入了一個有章可循的法規中。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建立時間不長,機制還不成熟,過去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規定大多分散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管局的各類外匯管理規定中,既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也不利于監管部門實施監管。
《辦法》的出臺為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創造了基本的法律環境。只有不斷完善有關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規,金融衍生品才可以在我國蓬勃地發展起來。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也對我國衍生證券市場的發展敲了警鐘。衍生證券市場的發展一定要在嚴格的法規和監管體系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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