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
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獨立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并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擔交易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
做市商通過做市制度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并實現一定的利潤。
義務
-持續達到特定的保存交易記錄和履行財務責任的標準。
-不間斷地主持買、賣雙方的市場,并在最佳價格時按限額規定執行交易指令。
-發布有效的買、賣兩種報價(充當流動性提供者,解決交投量不足的問題)。
-在證券交易完成后90秒內報告交易情況,以便向公眾公布。
權利
針對做市商所承擔的義務,同時也要享有以下特權:
1、資訊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買賣盤的記錄,以便及時了解發生單邊市的預兆。
2、融資融券的優先權。為維護市場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須時刻擁有一大筆籌碼以維護交易及一定資金作后盾,但這并不足以保證維持交易的連續性,當出現大宗交易時,做市商必須擁有一個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資融券渠道,優先進行融資融券。
3、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當市場上大多數投資者做多時,做市商手中籌碼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維持交易的連續。
4、減免稅收。做市商交易頻繁,同時承擔買進賣出的雙方交易,為買而賣,為賣而買,在買賣差價中賺取利潤,勢必要求減免稅收。
做市商市場
真正的做市商市場應該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做市商和投資者之間的零售市場,第二個層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間的批發市場。
證券做市商市場,包括“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和“單一型”證券做市商市場(OTC市場)兩類,其中“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又可分為“混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平行型”證券交易市場(如倫敦證券交易所)。
在新三板市場,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掛牌股票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進行交易。目前,新三板共設計和實施兩種股票轉讓方式,即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其中,掛牌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報價形成交易價格、驅動交易發展的證券交易方式。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競價交易方式的一種證券交易制度,一般為柜臺交易市場所采用。
傳統交易是由一個專家處理幾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對一的關系,即一組做市商為一個上市公司服務。更重要的是做市商為交易提供了資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資金買進股票,然后再賣出。這些做法使得市場的流通性大大增強,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廣度。
具備條件
正因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調節買賣盤不均衡狀況、隨時保證提供買賣雙向價格的特點,決定了其功能實現的前提條件是擁有高素質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選擇比較嚴格,只有那些運營規范、資本實力雄厚、規模較大、熟悉市場運作,而且風險自控能力較強的商家才能擔當。
一般來說,做市商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能建立足夠的標的商品庫存以滿足投資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庫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庫存的風險。
3、要有準確的報價能力,要熟悉自己經營的標的商品,并有較強的分析能力。
作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務是維護市場的穩定和繁榮,所以做市商必須履行“做市”的義務,即在盡可能避免市場價格大起大落的條件下,隨時承擔所做證券的雙向報價任務,只要有買賣盤,就要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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