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
B股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地都在中國境內。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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