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融資手段)
私募,即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于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如藝術品、紅酒等)的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
主要從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等三種形式的設立來解析。包括設立條件、設立主體、出資制度、設立流程入手。
《公司法》對于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條件沒有太多限制,主要是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規定了設立條件,諸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并且單個投資者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關于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一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
關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按照《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上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依照此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至少不低于3000萬元,但是注冊資本卻語焉不詳。
在設立流程上,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公司制PE需要按照《公司法》登記程序履行有關工商登記手續,然后向各地發改委履行有關備案手續。如果涉及外資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之前還需要履行有關外資商務局或商務部的審批手續。
根據《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規定:強化私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私募領域非法集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侵占或挪用基金財產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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