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交易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區域性股權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證券交易業務,明確參與各方權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及《安徽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股交中心”)作為本市場唯一合法運營機構,負責對本市場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交易參與人在本市場從事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本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公平自愿、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等行為。
第五條 本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符合規定的條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二章 交易系統和交易時間
第六條 證券交易參與人在本市場從事證券交易應使用省股交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和相關設施。交易系統和相關設施由交易主機、專用應用軟件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組成。
省股交中心的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范,并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
第七條 本市場證券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時間為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到法定節假日和本市場公告的暫停交易日,暫停證券交易。交易時間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區域性股權市場正常秩序采取技術性停市措施的,省股交中心應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和投資者,但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條 本市場對證券交易參與人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為具備較強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第九條 參與本市場證券交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4、依法設立且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經省股交中心認可的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
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者主體投資證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十條 參與本市場證券交易的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近3個月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個人名下的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以及省股交中心認可的其他金融資產等。
2、理解并接受證券投資風險,通過證券投資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相關測試;
3、簽署確認《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4、省股交中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在本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單只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數量:
(一)以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形式匯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證券的;
(二)將單只證券分期發行的。
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投資者符合上述第九條中第2、3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限制:
(一)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掛牌前已持有股權的股東認購或者受讓本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
(三)因繼承、贈與、司法裁決、企業并購等非交易行為獲得證券。
第十三條 本市場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及代理買賣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指導投資者閱讀風險揭示書及業務協議,了解區域性股權市場投資風險,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四條 投資者通過代理買賣機構參與本市場證券交易,由代理買賣機構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代理買賣機構開展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應充分考慮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的年限、證券投資知識和經驗、財務狀況和需求等因素,并符合區域性市場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配合有關機構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規避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問卷調查,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投資者在相關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更新賬戶信息。
第十六條 本市場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及代理買賣機構以電子或者書面的方式,妥善保存投資者相關證明文件、測試試卷和已簽署的各類業務相關風險揭示書、委托協議書、合格投資者確認文件等資料,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應當通過本市場進行交易,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投資者買賣本市場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應持有本市場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十九條 經省股交中心審核同意的代理買賣機構可以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開立手續、賬戶管理、委托交易、登記、清算交收、派息及投資咨詢等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本市場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需開立資金賬戶并開通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并通過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營業現場或代理買賣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投資者開立資金賬戶,必須牢記交易密碼,并對密碼負有保密和保管責任。投資者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柜臺或通過網上委托系統修改交易密碼。
第二十一條 本市場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立模式包括現場開戶和非現場開戶。現場開戶指投資者親臨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營業現場或代理買賣機構營業場所辦理開戶手續;非現場開戶包括網上開戶和見證開戶,網上開戶是指投資者通過省股交中心指定網上開戶系統自助開戶;見證開戶是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或代理買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營業場所外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的方式。具體要求詳見本市場發布的開戶指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場證券交易系統提供協議交易方式。投資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在證券交易系統發布證券買賣信息,達成交易意向的,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確認成交。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相關會員及投資者在本市場從事證券交易,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在本市場掛牌交易,暫不設漲跌幅限制,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 委托申報
第二十五條 本市場提供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三種證券交易委托方式。
意向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按其指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證券的委托方式,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證券的委托方式。
成交確認委托是指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投資者成交,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交易的股票數量以“股”為單位,投資者證券賬戶中某一股票余額不足最小數量的,應一次性委托賣出。股票數量最小變動單位為1000股,每筆最小委托數量根據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要求可適當調整。股票的報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報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交易除股票以外的其它證券(以下簡稱“其它證券”)數量以“張”為單位,投資者證券賬戶中某一證券余額不足最小數量的,應一次性委托賣出。其它證券數量最小變動單位為100張,每筆最小委托數量根據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要求可適當調整。其它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張價格”,報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第二十八條 委托申報15日內有效。投資者可撤銷委托或撤銷委托申報的未成交部分,但已經本市場證券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九條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買賣機構通過專用通道,按接受投資者委托的時間先后順序向證券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條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買賣機構收到投資者賣出或買入證券的委托后應驗證賣方證券賬戶和買方資金賬戶,如果賣方證券余額或買方資金余額不足,不得向證券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買賣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申報記錄和憑證。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應與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約定委托申報方式,包括柜臺委托、網上委托及本市場認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申報虛假委托或操縱價格的違規委托,投資者對其委托行為所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證券交易系統被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證券交易行為,本市場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第三節 成 交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之間達成交易意向后,可各自通過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進行成交確認申報。
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投資者成交的,可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買賣機構進行成交確認申報。
第三十六條 本市場證券交易系統收到代理買賣機構的定價申報和成交確認申報后,自動驗證賣方證券賬戶和買方資金賬戶,如果賣方證券余額或買方資金余額不足,證券交易系統不接受該筆申報。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系統對通過驗證的成交確認申報和定價申報信息進行匹配核對。核對無誤的,證券交易系統予以確認成交,并向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發送成交確認結果。成交確認申報與定價申報可以部分成交。
第四節 交易結算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的交易確認,以當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準。省股交中心在每個交易日終根據證券交易系統成交確認結果,進行投資者之間證券和資金的清算。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在本市場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即:
投資者當天(T日)買入某證券,在交收成功后,須于第五個交易日(T+5日)后才可再賣出,但再買入不受T+5日限制。
投資者當天(T日)賣出某證券,在交收成功后,須于第五個交易日(T+5日)后才可再買入,但再賣出不受T+5日限制。
第四十條 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贈予等原因需要辦理證券過戶的,依照省股交中心相關規定辦理非交易過戶。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在交易確認后的第二個交易日,通過第三方存管賬戶自主劃轉資金。
第五章 股票限售及解禁
第四十二條 掛牌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應分兩批進入本市場交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二分之一。進入本市場交易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后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掛牌后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起滿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認定。
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交易的,該股票的交易管理適用本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送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投資者所持股票增加的,應按原持股數量的鎖定比例進行限售。
第四十四條 因司法裁決、繼承以及特殊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后續持有人仍需遵守限售規定。
第四十五條 股票解除交易限制進入本市場交易,應由掛牌公司向省股交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辦理解除限售登記。
第四十六條 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應實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由掛牌公司向省股交中心提出申請,經省股交中心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報價和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股交中心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按日制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名稱;證券代碼;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后的漲跌情況;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并通過本市場指定信息披露平臺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省股交中心負責本市場證券交易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省股交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證券交易信息。經省股交中心許可使用證券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證券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九條 本市場證券交易報價信息包括實時揭示意向委托和定價委托的委托類別、證券代碼、證券名稱、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
第五十條 本市場證券交易成交信息包括實時揭示前成交均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最新成交價、當日總成交筆數、總成交量、總成交金額等,并逐筆揭示當日成交的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掛牌首日,前成交均價為該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第七章 暫停和恢復交易
第五十一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省股交中心提出暫停交易申請,直至相關情形消除后恢復轉讓:
(一)掛牌公司作出向境內、外有關資本市場申請上市或掛牌決定;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涉及無先例或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項,或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交易的其他事項;
(三)向省股交中心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四)省股交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擬恢復證券交易時,應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恢復交易申請,報告有關事項情況,并發布公告。省股交中心經審核同意后,恢復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交易。
第五十三條 省股交中心可以根據監管部門要求或者基于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決定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的暫停與恢復事宜。
第八章 自律監管
第五十四條 省股交中心對證券轉讓過程中出現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可能影響證券轉讓價格或者證券成交量的異常轉讓行為;
(三)證券轉讓價格或者證券成交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四)買賣證券的范圍、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省股交中心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五)省股交中心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省股交中心可以視情況對證券交易參與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見談話;
(二)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限制證券賬戶轉讓;
(六)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參與人及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的,省股交中心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采取約見談話、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證券交易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轉讓業務,參照適用本規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股交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已經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權交易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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