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哪些?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董、監、高”作為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人員應當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盡到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作為管理人員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具體有:
1、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的資金挪作私用;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將公司的資金存入私人的賬戶;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的管理者有可能利用對公司的控制,與公司完成有利于自身的交易,侵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往往涉及到商業利益,擅自披露是對公司利益的侵害;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三)為了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利益一致、休戚與共,同時也為了防止他們利用所知悉的公司的信息,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變動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具體如下: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發生變動情況,應當向公司申報;
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四)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上述規定和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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