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借殼上市監管政策的演變
回顧我國對于借殼上市監管政策的演變,自90年代借殼上市逐漸在我國資本市場出現以來,早期對于借殼上市的監管僅僅規定了一些大體的方向,直到2011年,證監會對于借殼上市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2011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界定的借殼上市的有關標準,簡化了審核環節。
2012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規定: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是指會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審核借殼重組,同時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規定:借殼上市標準由“趨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在上市公司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
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認可了兼并重組作為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規定: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
2016年9月,中國證監會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于借殼上市的標準認定進行完善,資本市場迎來了“史上最嚴厲借殼新規”,確定了對于并購重組市場從嚴監管的基調額。這也使得行業內對于借殼上市業務持非常審慎的態度,2017年全年成功借殼的案例并不多,且可復制性低。
2018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IPO被否企業作為標的資產參與上市公司重組交易的相關問題與解答》規定:對IPO被否企業作為標的資產參與并購重組的項目加強監管,企業在IPO被否決后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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