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香港創業板和主板的關系
香港證券市場擁有主板和創業板兩個體系板塊的市場,香港創業板和主板在上市標準、交易方式、監管方法和內容都存在差異,可以說,創業板是和主板不同卻同等地位的市場,創業板市場多是新興有增長潛力的企業。香港創業板的目標是成為亞洲版的納斯達克市場。
香港創業板的主體特色
香港創業板的主體是具有很大高增長潛力的新興公司,涵蓋各類行業和規模的優質企業,同時,也跨越了港、臺、大陸和其他海外地區的公司,內地以擁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為主。相比主板上市的公司,香港創業板公司帶有較高的投資風險。
本文上市規則由來的說明
香港主板和創業板雖然都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運,但是創業板和主板完全不同,因此本文所列規則只適用于香港創業板;再次,本文所寫的說明是根據香港交易所官網上市規則中的《GEM上市規則》的摘要性表達,因此,本文的摘要資料并沒有涵蓋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全部資料,僅提供便捷瀏覽的參考,全部詳細規則請查閱香港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香港創業板股本證券上市資格
1、符合注冊地的注冊法律要求。
2、發行人須為經核準的股票過戶登記處,或須聘有經核準的股票過戶登記處,以便在香港設置其股東名冊。
3、新申請人,提供符合規定的會計師報告。
4、新申請人,提供清楚列明其業務目標,并解釋擬達致該目標的方法的相關文件。
5、申請人物業業務中的物業權益,必須就其絕大部分中國物業擁有長期所有權證明書,及╱或就絕大部分非位于中國的物業擁有其他適當的所有權證明,不論該等物業已竣工或仍在發展中。
有關新申請人的其他條件
新申請人不得:
1、在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最后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期內更改其財政年度期間;或
2、在任何溢利預測(如有)期間或在現有財政年度(以較長期間為準)更改其財政年度期間。
符合香港創業板規定的中國發行人的情況
1、是在中國正式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香港交易所認為的,所與中國的有關證券監管機構有足夠的聯系和合作安排;
3、對于有股本證券已在或將在另一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發行人,香港交易所認為的,與這些證券交易所當局有足夠的聯系安排;及
4、香港交易所認為的,適用的中國法律和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提供足夠的股東保障予H股的持有人。
5、在上市期間內,委任并授權一名人士代表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
6、必須規定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同時規定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有關尋求上市證券的條件
就尋求上市的所有股本證券而言
1、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本證券的市值(于上市時厘定)必須最少為30,000,000港元;及
2、于上市時,該等證券必須有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數目將視乎發行的規模及性質,
3、惟作為指引而言,于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須最少由100個人持有(包括透
4、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其證券的人士);
5、新申請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不得低于1億港元;而在計算是否符合此項市值要求時,將以新申請人上市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包括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的證券類別)作計算基準;
6、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7、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8、尋求上市的證券的發行及上市,須依循發行人注冊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及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同等文件的規定而發行;依循該等法例或文件而設立和發行該等證券及上市所需的一切批文,均須已正式發出。
9、本交易所保留權利就任何擬采用的包銷商(如有)在財政上是否適合咨詢發行人,倘本交易所不信納包銷商能夠符合所承諾的包銷能力,則可拒絕上市申請。
香港創業板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征費及交易費及經濟傭金
香港創業板發行的對象分為股本證券和債務證券,因此將分為兩類對象對費用進行摘要說明,本文所說的費用是指交易所規定征收的,并非為殼公思以及其他必要相關服務商的服務費清單。
1、股本證券的相關費用
(1)首次上市費
根據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百萬港元)進行等級收費
不超過100萬的,首次上市費為10萬港元;
不超過1000萬的,首次上市費為15萬港元;
超過1000萬的,首次上市費為20萬港元;
(2)上市年費
該費用按照現時或將會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的面值計算
(i)股本證券的上市年費繳費比例:
不超過100萬的,上市年費為10萬港元;
不超過2000萬的,上市年費為15萬港元;
超過2000萬的,上市年費為20萬港元;
(ii)如屬于上市權證的,則按下列比例繳付:
不超過100萬的,上市年費為2.5萬港元;
不超過2000萬的,上市年費為5萬港元;
超過2000萬的,上市年費為7.5萬港元;
(3)日后發行的費用
日后再發行股本證券,將予發行股本證券的貨幣值的比例,征收發行費用
不超過5萬的,上市年費為0.5萬港元;
不超過10萬的,上市年費為1萬港元;
不超過1000萬的,上市年費為2.5萬港元;
超過1000萬的,上市年費為7.5萬港元;
2、債務證券的相關費用
新上市的債務證券(不論是否屬新申請人),申請該等債務證券上市時須一次過全數繳付的上市費為1.5萬港元。
3、新發行的交易征費
(1)下列各項交易,均須繳付交易征費
(a)認購及/或購買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
(b)認購及/或購買由上市發行人或其代表向公眾認識發售的某類已上市的證券
4、新發行的交易費
每項需征費交易均須繳付交易費。
5、經紀傭金
在每項需征費交易中,認購或購買證券的人士均須按認購或購買價的1%繳付經紀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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