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外商投資法》
2019年1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閉幕會。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外商投資法草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以上種種舉措不僅表明我國積極引進外資合作,促進經濟發展的決心,更讓全球投資者看到我國合作發展的契機。與此同時,也不斷加快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融入全球化發展的進程。
那么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對于境內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境外常用的上市方式——紅籌上市有何影響?
所謂紅籌上市,從架構上而言,就是境內居民設立離岸公司(通常在開曼、百慕大等地),然后通過外資并購(受讓股權或增資并購)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轉移到離岸公司名下。
境內公司變成外商獨資企業或外資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另一模式是由離岸公司在境內新設外商獨資企業(WOFE),由WOFE和原運營境內公司簽訂以實際控制為核心內容的一系列協議,將境內公司的控制權、收入、利潤全部通過WOFE轉移到境外的離岸公司,進而在境外上市融資的操作,即VIE模式。無論普通紅籌模式或VIE模式,其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資產均在中國內地。
對于離岸公司實際由中國境內人士控制的VIE模式,那其在境內的投資可以視為中國投資,一般常見VIE協議均可保留,如“借款合同與股權質押合同”、“認購選擇權協議”、“技術服務協議”、“投票權協議”、“資產運營控制協議”等。
1、VIE架構可持續。此次《外商投資法》將“實際控制“的相關內容全部刪除。這打消了很大一部分人對于VIE架構(即紅籌上市)不可持續的疑慮。而VIE架構能夠實現創業者的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
2、VIE架構下操作更為便利。此次《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直接將其比照經常項目進行自由匯入、匯出,使紅籌模式下的投資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境內企業以紅籌模式境外上市。
3、VIE架構下管理更為靈活。此次《外商投資法》廢除了原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因此,紅籌模式搭建的便利性大大加強。
4、VIE架構下審批更為靈活。《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這表明紅籌模式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已經不限于原來“外資三法”下的準公司制,而是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企業。我國公司法已明確取消實收資本、驗資等要求,靈活性大大增強。將十分有利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為境內企業乃至我國經濟發展拓展更多的籌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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