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之股權激勵
從2018年11月初黃浦江畔的一聲宣告,到如今正式進行科創企業上市審核,面對科創板這股“東風”,全國的科創企業們正在摩拳擦掌。而對于“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的科創板定位而言,任何一個科創企業都非常清楚科技人才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也深知股權激勵是科創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人才的重要手段。我們也非常欣喜地看到,科創板現行規則給予了科創企業股權激勵制度,在原審核規則項下開創性地突破,以及與現行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差異化選擇。
一、關于科創企業上市前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
對于擬申報科創板的未上市企業而言,如果在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如何看待并處理發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機構核查要求等問題?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問答一》”)的規定,發行人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遵循的原則性要求主要如下:
(1) 依法履行決策程序,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加,不得強制實施。
(2) 權益平等、盈虧自負、風險自擔,不得侵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
(3) 主要以貨幣出資,及時足額繳納。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 可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建立平臺內部流轉、退出、股權管理機制。
(5) 員工離開公司的,間接所持股份權益按照章程或相關協議約定處置。
同時,《問答一》規定了員工持股計劃穿透計算的“閉環原則”。即:(1)員工持股計劃遵循“閉環原則”,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不予穿透計算;(2)未遵循“閉環原則”,員工持股計劃依法設立、規范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不予穿透計算;(3)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穿透計算員工持股計劃的權益持有人數。
據此,《問答一》規定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的核查要求為: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人員構成、是否遵循“閉環原則”、是否履行登記備案程序、股份鎖定期等內容。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員工持股計劃是否遵循“閉環原則”、具體人員構成、員工減持承諾情況、規范運行情況及備案情況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以下簡稱“《問答二》”)對于“發行人歷史上存在工會、職工持股會持股情形時,發行人規范和中介機構核查要求”規定的審核原則為:(1)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2)對于間接股東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各級主體,發行人不需要清理,但應予以充分披露;(3)對于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有發行人子公司股份,經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不構成發行人重大違法違規的,發行人不需要清理,但應予以充分披露。
縱有前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導性規定,但中介機構在具體核查過程中需要根據每個科創企業的不同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分析,而對于擬申報科創板的未上市企業而言,如果在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科創企業應當關注如下實操問題:
1、員工如果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應重點關注哪些內容?
根據《問答一》的規定,員工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了貨幣出資入股外,員工可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但因為科技成果的出資核查難度較高,除非無法以貨幣出資,在實踐中我們不建議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員工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需要重點核查如下情況:
(1) 科技成果權屬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權屬瑕疵。比如,是否存在委托開發、職務發明等情況,是否為合作開發并與他人共有的技術,是否侵犯其他單位的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是否享有充分的處分權,等等。
(2) 評估作價是否合理,科技成果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科技成果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 是否已履行交付和變更登記的義務。員工應當向公司移交技術資料,如果涉及專利技術,應當將權利人變更至公司名下。
2、員工持股計劃沒有遵循“閉環原則”,也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是否會影響科創板上市?
根據《問答一》的規定,擬上市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人員構成、是否遵循“閉環原則”、是否履行登記備案程序、股份鎖定期等內容,同時要求保薦機構及擬上市企業律師應當對員工持股計劃是否遵循“閉環原則”、具體人員構成、員工減持承諾情況、規范運行情況及備案情況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從科創板定位和設立初衷分析,此規定旨在為了引導和鼓勵科創板擬上市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遵循“閉環原則”或者在基金業協會備案,規范管理和運作。因此,我們傾向性認為,員工持股計劃沒有遵循“閉環原則”,也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并不會影響申報科創板,但是,股東需要穿透計算并確認是否超過200人。
3、科創板接受的員工間接持股平臺都包括哪些?
發行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公司、合伙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對于“資產管理計劃”這種契約型私募基金,科創板也突破了現有A股對“三類股東”的審核尺度,允許其以員工持股計劃形式成為發行人的股東。而三類持股平臺也因其法律身份不同,存在著稅收、內部決策機制、退出機制等差異。
二、關于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
科創板審核政策除了對擬申報科創板的,未上市企業在申報前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作了規定,針對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科創板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十章對股權激勵制度也作了優化處理。主要包括:一是擴展了股權激勵的比例上限,將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的累計限額由10%提升至20%。二是擴展了對象范圍,允許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擔任主要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三是增強了股權激勵價格條款的靈活性,科創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授予價格。
三、首發申報前制定且擬在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
對于在科創板申報上市前設立期權激勵計劃的科創企業而言,面臨的問題是,按照此前A股的審核實踐,申報上市前沒有完成的期權激勵計劃,為滿足股權清晰明確的要求,均應當終止履行。此類科創企業,是否必須在申報前解除期權激勵計劃?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科創板《問答一》明確了擬上市企業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的具體要求,這意味著,科創板申報上市前設立的期權激勵計劃,無需在申報前解除。但是,結合《問答一》的規定,其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1)激勵對象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第10.4條相關規定。《上市規則》第10.4條明確規定:“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科創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2)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序等內容,應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3)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4)擬上市企業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置預留權益;(5)在審核期間,擬上市企業不應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不得行權;(6)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后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7)激勵對象在擬上市企業上市后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后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作為當下資本市場最火熱的話題,不管是科創板的試點注冊制、上市門檻“五選一”的靈活性,還是對紅籌企業、含VIE架構企業以及差異化表決權企業的特殊安排,甚至允許帶期權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上市等等制度亮點,都讓我們看到了資本市場對科創企業的包容性。本次科創板股權激勵在制度上的突破和創新,將進一步滿足科創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對于人才的激勵需求。我們期待著科創板股權激勵能在審核實踐中不斷優化,最大化的發揮其中長期的激勵作用,為科創企業未來的發展保駕護航。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版權歸屬于原作者或網站,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