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條件及流程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準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后,有利于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
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松得多。
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
公司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流程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公司股票上市申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2、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后,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準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并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4、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3)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后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類型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上市方式
股票上市(IPO上市)
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向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證券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符合發行條件,同意公司通過發行一定數量的社會公眾股的方式直接在證券市場上市。
買殼上市
指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買入一個已經合法上市的公司(殼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掌握該公司的控股權后,通過資產的重組,把自己公司的資產與業務注入殼公司,這樣,無須經過上市發行新股的申請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資格。
也就是反向收購,指的是企業通過購買目標上市公司資產,取得這個公司控制權,從而進行融資的手段。被借殼的公司通常是瀕臨破產邊緣,但是由于中國A股嚴進寬出的現象,退市的企業非常稀少,使得公司殼資源非常寶貴。所以,借殼上市簡單來說,就猶如白手起家的土豪,通過迎娶沒落貴族的閨女來取得一定的名譽和定位,兩家各取所需,共同繁榮。
上市公司的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于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后,在獲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并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上市公司的優缺點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于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于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
公司上市的優點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于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
公司上市的缺點
1、上市是要花錢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
公司退市制度
暫停上市
市場回暖上市公司掀增發潮
中國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并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于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于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終止上市
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4、公司最 相關書籍。
5、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6、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并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上市公司與普通公司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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