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規則之募集資金管理
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的指導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以“牽手北交所,共迎新起點”為主題,組織開展投資者教育專項活動,推出了業務規則系列解讀,以幫助各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北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投資。本期主要介紹《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之募集資金管理篇。
對于募集資金管理,作出適度彈性安排,體現中小企業特色,促進發行人規范透明、靈活自主安排資金使用。
建制度——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設專戶——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監管——發行人應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資金用途
(1)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
(2)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投資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可以保障投資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發行人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3)“負面清單”: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規范使用募集資金
用途變更
發行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注:
(1)實施主體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之間變更的除外。
(2)發行人僅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可免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暫時閑置募集資金管理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對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時限、額度等適度彈性安排)。
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發行人應當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及時公告。
負面清單: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
時限要求: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超募資金管理
發行人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即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發行人公開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高風險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資金置換
發行人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公開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后,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募集資金置換公告,以及保薦機構關于發行人前期資金投入具體情況或安排的專項意見。
定期核查
(1)發行人半年度自查報告
發行人董事會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出具自查報告,并在披露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時一并披露。
(2)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
發行人董事會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并在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3)保薦機構現場核查報告
保薦機構每年就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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