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時機
投資者在購買公司股票成為股東以后,就成為公司財產的所有者,既要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同時也有權參與盈利分配和公司重要事務的管理。然而,應該看到,數目眾多的股東不可能全部參與公司事務,直接參與管理,所以客觀上需要建立一個機構來表達股東們的意愿、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個機構就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行使權利主要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對有關重大事宜進行表決來實現。
隨著股份制經濟的不斷發展,大型股份公司相繼出現,這些公司的股東人數多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而且分布地域也非常廣,有的股東甚至來自國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花費相當可觀,因而對小股東而言,他們往往并不愿意參加股東大會,這就造成股東與公司的聯系越來越松散,導致股東大會成為一種形式上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實際上董事會成了公司行政管理的核心部門。因此,從60年代后期開始,世界各國的公司立法都相應采取了一些改進措施,強化了董事會的執行權限,適當縮小股東大會的執行權限,而相應擴大了股東大會的監督權限,這樣既可以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又可以使公司組織健全,提高運作效率。
在股東大會上,參與表決的普通股股東在股東表決時擁有與自己持有的普通股比例相一致的投票權,每股一票,股股平等;而不是股東每人一票,人人平等。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形式,其中,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應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的6個月內進行。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召開,一般是為了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童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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