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有什么獨立性要求及上市申報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在上市之前我們就需要做好獨立性要求,那么企業上市有什么獨立性要求?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上市獨立性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于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托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企業上市如何進行申報
1、公司召開董事會,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
3、公司及保薦人通過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進行咨詢;需當面咨詢的,可以通過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預約(創業板、科創板如適用)
4、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證監會申報(滬主板、中小板適用)
5、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交易所申報(創業板、科創板適用)
企業上市需要哪些流程
1、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
2、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
3、發行材料制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4、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
5、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
6、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
7、發行準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
8、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
9、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
10、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后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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