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并購所需條件
資產并購總體上沒有股權并購的應用范圍廣,但對于目標公司具有優質資產但管理混亂且負債較多的情況,往往可以選擇資產并購。
法例(主要是美國公司法),資產并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認識和界定資產并購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資產并購中所涉及的資產是指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交易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
因此,交易應經被收購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即被收購公司股東有投票權(shareholders’ approval,voting rights);
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補充,被收購公司的少數異議股東在資產并購中享有退股權(或估價權)dissenters’ rights(or appraisal rights);
資產并購交易完成后,被收購公司的法人資格一般還存在,收購公司受讓資產后,一般不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不損害被收購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確的例外情況的規定[3];
資產并購涉及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調整的同時,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并購還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資產并購與普通的資產買賣的區別
將資產并購與公司常規經營中的普通資產買賣加以區別,以便于我們理解和界定資產并購。歸納起來,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產并購中收購公司所購買的資產是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
而普通資產買賣的標的物對公司的經營存續影響不大,不限定為全部資產、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
二、資產并購中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資產的目的是獲得被收購公司的經營控制權;
而普通的資產買賣不以取得賣方公司經營控制權為目的。這一點是資產并購區別于普通資產買賣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資產并購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的經營變化,屬于被收購公司的一種重大變動,因此立法涉及如何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權以及少數異議股東的利益的問題(如賦予股東投票權及少數異議股東退股權);
而普通資產買賣只要賣方公司董事會甚至公司經理同意即可,賣方公司股東無投票權,更不存在賦予少數異議股東退股權的問題。
四、資產并購涉及公司經營權的集中,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并購行為受反壟斷法的約束和調整;而普通資產買賣則不受反壟斷法的調整。
資產并購中保護公司股東權的必要性
一個公司的經營是以其全部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作為基礎的,如果一個公司將其經營所必需的主要財產、重大資產、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都出賣給另一個公司。
其結果將導致賣方公司的經營權移轉給買方公司,所以資產并購的法律后果與公司合并及公司股權并購的法律后果僅從公司經營權轉移的角度說,有時是完全一樣的。
例如:一個生產汽車的公司將其汽車制造生產線全部轉讓給了另一個公司,只剩下轉讓資產后所得的資金,那么,轉讓資產的公司將失去競爭力,并且將可能改變股東對于所投資公司的經營的預期。
資產并購被視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種重大變動(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或結構性改變(structural changes)或組織性改變(organic changes),這種重大變動可能會違背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投資意愿以至損害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
因此各國立法一般均將資產并購區別于公司普通資產買賣而給予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權益以特殊保護,如賦予被收購公司股東投票決策權及少數異議股東的退股權(又稱為估價權)。
資產并購中股東權的保護可細分為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和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
對于收購公司的股東來說,一般只有在該公司因資產并購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資產并購對價需發行新股時,才有投票權。
除此之外,收購公司的股東沒有投票權,更沒有少數異議股東的退股權。立法保護的重點是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權。除非作出特別說明,本文中的股東權保護都是指資產并購中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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