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購上市公司?你應該了解這些事項
如何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對公司的控制制度是建立在股份控制基礎上的,因此,控制的股份占比越多,對公司的控制權越大,不管是通過多少主體持股,只要整體上控股比例占比大,那么就可以取得控制權,例如A股東占比40%,B、C、D、E、F、H股份分別占比10%,但是后者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那么他們可以通過一致行動達到了控股60%,從而獲得了最終控制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規定:“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致行動人一般通過協議等安排構成聯盟,有些聯盟安排更為隱秘和深刻,不容易在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東中看出關系來,因此也不能認為持有最高比例的股東就是實際控制人。在股份比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有些是通過一致行動人的安排來達到穩固絕對控制權的目的。或者是在重要決策時期,有些原本分散的股東聯合起來對抗大股東,他們此時也可以構成一致行動人。在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中,通過一致行動人的安排更為隱秘和安全。
收購中聘請財務顧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一章第九條規定: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財務顧問在收購中履行的職責是:
1.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2.應收購人的要求提供專業化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方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并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制作申報文件;
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其他職責等。
收購中的登記結算安排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第十一條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事宜提供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即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對其持股50%。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4.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關于股權變動的信息披露
投資者并不能偷偷的買,或者利用多個主體身份偷偷的買入某家上市公司股份,而不讓人知道,因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當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共同買入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后,必須要對外發布公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購在購入股份達到5%之后,繼續增加或者減少5%,就要繼續披露公告。
不管是直接通過二級市場購入還是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購買,都需要按照上述規定。
觸及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要約制度的安排我們可以理解為,是為了平等對待所有股東,發出要約,使得所有股東都可以在同一條件下作出賣出股份的決定。簡而言之,有人要用一個價格買入東西,那么所有商家都可以選擇賣給他,消除因為信息不對稱而損害商家利益的情況。發出要約,也使得收購可能性更大,因為有些股東出于不同目的會拒絕被收購,但是其他股東有可能會作出相反的選擇。
協議收購及免除要約條件
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可以通過與某個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協議,通過協議方式收購股份,協議方式收購的股份超過5%但是不超過30%的,需要披露相關公告即可,一般情況下不觸及到發出要約的規定。協議收購超過30%的部分會觸及到發出要約,或者也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繼續履行協議收購。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跟證監會申請免于發出要約收購: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 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 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4.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5.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6.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7.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8.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9.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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