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與重組有什么區別?
資產重組與公司并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產重組側重資產關系的變化,而并購則側重于股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于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只要不發生資產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未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發生了控股權的轉移。例如,A公司收購了B公司的股權,取得了對B公司的控股地位之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融資,或利用B公司進行擔保貸款,而B公司本身并沒有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行為,那么,對A公司而言,其資產進行了重組,而對B公司而言,僅是更換了股東而已,可以稱其被收購了,卻與資產重組無關。
但是,資產重組與并購常常是交互發生的,先收購后重組,或先重組,再并購,再重組在資本運作中也是經常采用的方式。
重組有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之分:
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并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托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將其內部資產案優化組合的原則,進行的重新調整和配置,以期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部分和整體效益,從而為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在這一重組過程中,僅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于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因此,不與他人產生任何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外部重組,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并)、互換等形式,剝離不良資產、配置優良資產,使現有資產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種形式的資產重組,企業買進或賣出部分資產、或者企業喪失獨立主體資格,其實只是資產的所有權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因此,此種形式的資產轉移的法律實質就是資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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