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規則
香港上市發行人基本條件
1、發行人必須依據其注冊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冊或成立,并須遵守該等法例及其公
司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同等文件的規定。
2、如發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則不得是《公司條例》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
3、發行人須經由交易所判斷是否可上市。
4、發行人須符合上市規則中的盈利要求,和市值收益要求。
香港上市盈利要求
1、具備不少于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新申請人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萬港元。上述盈利應扣除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
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3、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香港上市市值╱收益╱現金流量要求
1、具備不少于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3、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4、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
5、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6、新申請人或其集團的擬上市的業務于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
香港上市提交文件的規定
提出上市申請的發行人須向香港上市交易所提交表格形式填具并經發行人正式授權的人員簽署的上市申請表格以及繳納的發行費用。
1、發行人擬正式付印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2、擬發行證券之日至少足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
以下需要同上市申請一同提交的文件
1、按香港上市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上市規則有關的事項。
2、上市文件記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需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賬目調整表初稿。
3、如上市文件記載有盈利要求,則需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要求的備忘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
4、如果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
以下文件須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香港上市交易所:
1、如上巿文件載有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則須提交一份由發行人的財
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以確認:
2、有關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后所作出;
3、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
4、 如發售證券的賣方于發售日期尚未繳清股款,則須提交下列文件:
5、賣方向是次證券發售的收款銀行發出不可撤回的授權文件(授權收款銀行將
發售證券所得款項用作償還未清償的債項之用) 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6、由收款銀行發出表示收到該份授權文件并同意依據該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經
簽署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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