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家族信托”成為境內企業IPO持股架構的可行性思考
觀察近期央行貨幣政策,可謂“穩”字當頭,既要保持資金面合理充裕,又要抑制資金空轉套利,確保穩增長與防風險之間的均衡。央行近期一系列調節市場流動性的操作均源于實現貨幣政策多目標之間的平衡。
隨著企業“創一代”對后財富時代的思考與實踐,國內家族信托業務出現了井噴式發展,規模及產品創新迅速與境外成熟市場接軌。然而現金類資產的傳承已經無法滿足企業家資產多元化的需求,企業股權的傳承,乃至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傳承正成為超高凈值人群財富傳承的重要訴求。股權家族信托能否成為境內企業IPO持股架構,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類股東”問題是企業IPO的實質障礙
在科創板推出前,原有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IPO公司中,鮮有信托計劃或家族信托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情形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監管政策對此有明確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要求,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按照監管政策的要求,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 “三類股東”的存在,不利于滿足現有政策法規下對于IPO企業的核查要求。主要原因在于:
1、信托計劃(主要為集合資金信托)中投資者人數較多,不利于滿足企業“股權清晰”及 200名股東人數的限制要求;
2、如實控人及股東直接持股,股權轉讓會通過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如通過信托計劃持有,由于信托登記目前尚未完善,監管部門較難核查投資人之間的關聯和利益關系,便會影響“股權穩定”的判斷,亦不利于企業上市后股票限售股轉讓的監管。
因此,在投行盡調及保薦過程中,券商會穿透核查標的企業股權,不允許“三類股東”存在,尤其是對企業實控人通過信托計劃進行持股的,該類架構需要在IPO前進行清理或拆除。
科創板或將為家族信托持股上市帶來契機
“三類股東”的問題在科創板推出后正面臨不同的形勢。科創板主要面向海內外科技創新型企業,包括一些原計劃海外上市的企業回歸境內上市融資,部分已經設立境外股權架構的企業直接在境內發行股份上市。其中,許多企業家已十分了解家族信托,或在經營期內就已設立了家族信托的頂層持股架構。
科創板上市規則和條件與主板、中小板上市規則和條件略有不同。主板、中小板上市條件對股權清晰的股東要求范圍是“發行人的股權權屬清晰”。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的發行條件之一,則僅要求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即特定主體)“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2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由此可見,上市核查要求的范圍有所不同,對于在科創板擬上市企業事實上予以了一定條件的放行。
目前國內已有境外家族信托在科創板成功上市。盛美股份科創板IPO的獲準,是國內近期實際控制人通過其境外設立的家族信托作為頂層結構,實現家族企業首發上市的成功案例。具體而言,該案例的架構中,創始人HUI WANG(王暉)及其兒子BRIAN WANG、女兒SOPHIA WANG分別持有控股公司美國ACMR部分股權,并通過兩個家族信托——David Hui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生存信托)及David Hui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托)持有控股公司美國ACMR部分股權,通過控股公司美國ACMR間接控股盛美股份。盛美股份創始人設立的境外家族信托作為持股架構成功在科創板完成上市,對于國內超高凈值個人財富傳承和家族財富管理行業而言,是一個令人欣喜的信號,同時也意味著,目前在注冊制實行的背景下,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家族信托便可作為擬上市企業的持股頂層結構。
境內家族信托未來IPO發展思考與唿吁
完善國內資本市場機制為實體經濟提供資金支持,是國家發展內循環的應有之義。需要注意的是,國內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信托架構和信托管理等各方面與境外家族信托都有很多一致之處,對于民營企業家財富傳承、完善企業治理、資產隔離保護有著積極的影響,也對我國經濟穩健發展,保持長久活力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從法律實質上看,家族信托以為委托人實現財富傳承及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完全不同于傳統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架構,其實質并非以規避監管要求為目的。二者區別如下:
1、與集合多人資金的信托計劃不同,家族信托委托人為單一自然人,此架構亦不存在違反監管對“股權清晰”的要求,不會存在代持或集中多人資金等行為,資金來源清晰。
2、家族信托不允許變更委托人,且受益人須為家庭成員,亦不存在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家有意愿將境內家族信托作為企業股權架構與財富傳承架構的頂層設計。建信信托唿吁,如在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通過家族信托(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滿足“權屬清晰”“不存重大權屬糾紛”等規范要求,并保證其公司股權清晰及控制權穩定的情形下,建議政策可明確該類發行人上市路徑不存在“三類股東”障礙;同時,建信信托也唿吁企業家和中介機構積極嘗試股權家族信托,實現家業穩定與傳承有序。
如果發行人股權結構存有家族信托架構能得以盡快實現,并順利在A股市場、科創板市場完成IPO,國內資本市場將在與國外成熟市場接軌上又邁進一步,同時也將充分激發內循環機制的強大動能。
建信信托作為家族信托領域的頭部機構,創新產品的領先開拓者,成功落地完成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家族信托、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和上市公司實控人股票家族信托創新實踐,實現家族信托在資本市場中的突破。建信信托擁有在投行、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等領域專業的人員及團隊。建信信托有意愿、有能力為家族客戶實現境內家族信托在A股IPO的突破,為客戶在“創富、增富、守富、傳富”各個階段提供最優質的受托人服務,以及財富規劃、資產配置、家族投行、長期傳承等諸多方面的融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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