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IPO、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咋安排 證監會明明白白告訴你
證監會官網昨日發布消息,明確了注冊制實施前后創業板IPO、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安排。
根據該安排,即日起,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但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前,證監會將按規定正常推進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對處于創業板IPO發行審核進程中的企業來說,以昨日(4月27日)為界,若企業IPO申請已通過發審委審核并已取得核準批文,發行承銷工作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若已通過發審委審核但尚未取得核準批文,則可自主選擇兩種方式:一種是繼續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布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并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另一種是自主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布實施后,向深交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注冊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啟動發行承銷工作。企業選擇向深交所申報的,由深交所按照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
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方面,證監會明確的過渡期安排包括:
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正式實施前,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已通過發審委、并購重組委審核的,由證監會繼續履行后續程序。
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正式實施之日起,證監會將終止尚未經過發審委、并購重組委審核通過的創業板在審企業IPO、再融資、并購重組的審核,并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深交所。對已接收但尚未完成受理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也不再受理。
另外,證監會明確,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實施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受理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的IPO、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在審企業應按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發行上市注冊申請,已向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復的,可將反饋意見回復作為申請文件一并報深交所。在此期間受理的企業,深交所基于該企業在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按照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后續審核工作。
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正式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深交所開始受理其他企業的IPO、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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