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被警示 執業兩新三板公司年報審計項目違規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肖志軍、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證監局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肖志軍、胡芬芳、徐作璋執業的廣東盈嘉科技工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盈嘉科技”證券代碼:832562)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和東莞市福華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華股份”證券代碼:832321)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應收賬款和2018年度的營業收入執行函證程序時,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況。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上述情況沒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存在減值跡象的長期股權投資作出恰當的職業判斷,底稿中審計說明關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構成不計提減值準備的合理性解釋。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盈嘉科技存貨審計程序時,計劃針對存貨的計價與分攤認定執行相關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但實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部分分析指標觸及設定的“報警比率”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五)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盈嘉科技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未執行毛利率與同行業比較審計程序,未解釋相關可比公司、同行業毛利率數據為空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的規定。
(六)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風險評估—認定層次組合風險評估中,未評價重要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準確性、權利與義務、列報與披露以及損益表重要科目發生、列報與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高低。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七)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營業收入明細表中記錄的審計說明與盈嘉科技營業收入的實際情況不符。盈嘉科技營業收入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錯誤記錄執行人和復核人姓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執行盈嘉科技孫公司重慶置信綠源節能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置信)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時,記錄的審計調整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八)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重慶置信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時,計劃了解關聯交易事項及應付款項的原因、檢查相關合同等相關文件資料,但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沒有取得關聯方相關合同資料和說明相關原因。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九)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重慶置信貨幣資金審計程序時,計劃監盤庫存現金,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將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但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沒有取得庫存現金日記賬、庫存現金盤點表和制作庫存現金監盤表。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福華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銀行詢證回函中福華股份財務人員與銀行人員簽名字跡雷同等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銀行詢證回函附件無編號和索引,沒有制作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沒有記錄函證過程,無法證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銀行存款的函證過程保持了應有的控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執行貨幣資金相關審計程序中,未從銀行取得福華股份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賬戶的銀行對賬單,僅以福華股份出納從公司網銀導出的相關賬戶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賬款、其他應付賬款函證程序時,沒有制作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沒有發件快遞單等證據,無法證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往來賬款函證過程保持了應有的控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福華股份征信報告上的關聯方實施審計程序,未識別出征信報告上存在部分直接關聯關系的主體,沒有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識別未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十六條的規定。
(五)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風險評估—認定層次組合風險評估中未評價重要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準確性、權利與義務、列報與披露以及損益表重要科目發生、列報與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高低。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六)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的貨幣資金截止測試無審計結論,且存在檢查的差旅費記錄與附件不一致的問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七)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項目合伙人未在項目組獨立性聲明書簽名確認,未完全遵守獨立性的要求。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八)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制作的或有事項、期后事項調查問卷沒有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確認,未歸檔項目組內復核意見及回復,項目經理未在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上簽字,第三卷審計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簽字。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肖志軍、胡芬芳作為盈嘉科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肖志軍、徐作璋作為福華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肖志軍、胡芬芳和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今年3月17日,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因執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冠福”,002102.SZ)2016年和2017年度商譽審計違規被福建證監局監管談話。
天眼查顯示,福華股份和盈嘉科技均為新三板公司。福華股份前身為東莞市福華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公司整體變更為東莞市福華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盈嘉科技官網顯示,盈嘉科技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冊資金3200萬元,是一家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高新技術企業,新三板創新層企業。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軍、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軍、胡芬芳、徐作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業的廣東盈嘉科技工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嘉科技)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和東莞市福華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華股份)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盈嘉科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盈嘉科技2018年末的應收賬款和2018年度的營業收入執行函證程序時,回函存在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回函的情況。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上述情況沒有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存在減值跡象的長期股權投資作出恰當的職業判斷,底稿中審計說明關于“合并抵消”等理由不構成不計提減值準備的合理性解釋。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盈嘉科技存貨審計程序時,計劃針對存貨的計價與分攤認定執行相關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但實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部分分析指標觸及設定的“報警比率”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五)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盈嘉科技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未執行毛利率與同行業比較審計程序,未解釋相關可比公司、同行業毛利率數據為空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的規定。
(六)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風險評估—認定層次組合風險評估中,未評價重要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準確性、權利與義務、列報與披露以及損益表重要科目發生、列報與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高低。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七)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盈嘉科技底稿的營業收入明細表中記錄的審計說明與盈嘉科技營業收入的實際情況不符。盈嘉科技營業收入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錯誤記錄執行人和復核人姓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執行盈嘉科技孫公司重慶置信綠源節能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置信)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時,記錄的審計調整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八)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重慶置信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時,計劃了解關聯交易事項及應付款項的原因、檢查相關合同等相關文件資料,但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沒有取得關聯方相關合同資料和說明相關原因。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九)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重慶置信貨幣資金審計程序時,計劃監盤庫存現金,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將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但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沒有取得庫存現金日記賬、庫存現金盤點表和制作庫存現金監盤表。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福華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銀行詢證回函中福華股份財務人員與銀行人員簽名字跡雷同等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銀行詢證回函附件無編號和索引,沒有制作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沒有記錄函證過程,無法證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銀行存款的函證過程保持了應有的控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執行貨幣資金相關審計程序中,未從銀行取得福華股份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賬戶的銀行對賬單,僅以福華股份出納從公司網銀導出的相關賬戶交易流水予以替代。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賬款、其他應付賬款函證程序時,沒有制作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沒有發件快遞單等證據,無法證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對往來賬款函證過程保持了應有的控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未對福華股份征信報告上的關聯方實施審計程序,未識別出征信報告上存在部分直接關聯關系的主體,沒有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識別未披露的關聯方交易。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十六條的規定。
(五)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在風險評估—認定層次組合風險評估中未評價重要資產和負債的計價準確性、權利與義務、列報與披露以及損益表重要科目發生、列報與披露的重大錯報風險高低。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六)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執行的貨幣資金截止測試無審計結論,且存在檢查的差旅費記錄與附件不一致的問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七)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項目合伙人未在項目組獨立性聲明書簽名確認,未完全遵守獨立性的要求。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八)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制作的或有事項、期后事項調查問卷沒有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確認,未歸檔項目組內復核意見及回復,項目經理未在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上簽字,第三卷審計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簽字。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肖志軍、胡芬芳作為盈嘉科技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肖志軍、徐作璋作為福華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興財光華會計師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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