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4件新三板改革配套規則
為推動新三板各項改革措施平穩落地,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監會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以下統稱定向發行格式準則)進行修訂,同時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以下統稱創新層、基礎層年報格式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次修訂定向發行格式準則,主要依據《公眾公司辦法》,調整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統一定向發行的要求,將信息披露及申報文件要求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全體公眾公司;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內容,明確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細化了募集資金用途等披露要求;三是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補充了對中介機構發表意見的要求;四是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明確掛牌公司申請定向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行出具自律監管意見,作為申請行政許可的必備文件。
本次制定創新層、基礎層年報格式準則,主要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細化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要求:一是明確創新層、基礎層年報的差異化披露要求,同時對披露內容進行適當簡化。二是借鑒科創板改革成果,以投資者需求為核心,提升年報信息披露的可讀性、有用性。三是從中小企業特點出發,強化對創新層、基礎層公司經營業績影響較大的風險因素的披露。
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定向發行和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監管,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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