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再融資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黨委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本市場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再融資規則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擬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于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規則適用方面,修改后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準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準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后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更新申請文件后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作進一步修改,履行程序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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