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 證券虛假陳述案判決生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的全國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資者起訴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現已生效。根據判決,涉案新三板公司及其部分高管要擔責,會計師事務所、券商分別在20%、15%范圍內擔責。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中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存在持續多年的財務造假情形,在掛牌前后有多家不同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引發新三板市場諸多新穎、疑難的法律問題,因此具有一定示范意義。在該案中,判決還明確券商對掛牌后持續督導階段的虛假陳述無需承擔責任。
“本案判決有利于促進證券中介機構發揮‘看門人’的作用,幫助投資者樹立重視市場信息及理性投資的觀念,助力證券中介服務市場良性發展?!鄙虾=鹑诜ㄔ悍Q。
券商承擔15%責任
2017年8月11日,在新三板掛牌的某科技公司發布《關于公司接受證監會調查的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
2020年11月16日,上海證監局對該科技公司進行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載明,該公司虛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營業收入,并在對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
據此,原告因投資虧損而將該科技公司及其高管,以及相關證券中介服務機構一并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被告連帶賠償投資差額損失。
最終,法院判定該科技公司及其高管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在區分各中介機構對案涉八次虛假陳述行為的參與程度之上,判定A會計師事務所在20%范圍內對其參與審計的該科技公司掛牌時2013年上半年虛增收入,以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報中虛增收入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定某證券公司在15%范圍內對掛牌時2013年上半年虛增收入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持續督導階段免責
上海金融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張娜娜表示,該案系全國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資者起訴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經審理,合議庭對主要爭議焦點作出了認定。
焦點之一是,關于新三板市場主辦券商責任邊界的確定。該案所涉證券公司的業務,分為掛牌前盡職調查以及掛牌后持續督導兩個階段,因兩種業務的監管規范及履職標準均存在差別,上海金融法院對某證券公司在不同階段的責任分別作出了認定。
在掛牌前盡職調查階段,該案中某證券公司僅通過書面材料開展調查,對財務疑點未進行調查核實。上海金融法院依據有關規定,認為該證券公司應當對財務數據等重大事項謹慎核實,而非完全依賴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因此判定該證券公司在盡職調查階段存在未勤勉盡責情形,應對掛牌前盡職調查階段的虛假陳述承擔相應責任。
在掛牌后持續督導階段,原告主張,某證券公司應對持續督導期間的虛假陳述承擔賠償責任。上海金融法院綜合新三板市場主辦券商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監管要求,明確新三板市場主辦券商與上市公司IPO保薦人的身份存在本質差別;又考慮到與主板、科創板等其他市場較短的督導期間相比(比如主板督導期不超過三年),新三板市場的持續督導期間自公司掛牌時持續至摘牌時,期間較長,且相關監管指引并未強制要求主辦券商對掛牌期間的財務數據進行實質審查。最終,結合某證券公司的具體履職情況,法院判定該證券公司對掛牌后持續督導階段的虛假陳述無需承擔責任。
涉事會計所未勤勉盡責
該案的另一個焦點是,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認定。
在該案中,A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由某科技公司代收發函證的情況。A會計師事務所主張,即便規范收發函證,也無法查明虛假陳述情況,而且該所還采用了審計替代程序等勤勉盡責形式。
對此,法院認為:首先,A會計師事務所收發函證程序失范,該事實足以讓其勤勉謹慎行為存在瑕疵嫌疑,后采取的替代程序也未達到足以獲取可靠審計證據的程度。其次,后期介入的B會計師事務所發現同類財務疑點,并采取了規范的函證程序,要求對該科技公司進行訪談,進而確認公司的財務狀況存疑。兩者處理方式之差異,進一步印證了A會計師事務所的謹慎程度有所欠缺。
最終,法院判決A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未勤勉盡責之情形。
此外,該案還對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損失核定方法、如何區分中介機構在不同階段且不同程度參與所應承擔的責任、不同性質的虛假陳述存在重合期間時如何認定損失等作出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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