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實施首次公開招股“雙重參與”改革,為獨立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
11月21日,港交所刊發經修訂的指引信HKEX-GL85-16(以下簡稱“指引”),容許新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在若干特定條件下于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即“雙重參與”。
所謂“基礎投資者”,一般指首次公開招股的配售部分中確保獲分配股份的投資者,其通常會同意受若干禁售限制。
根據此項豁免,上市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系人也可以是首次公開招股的承配人或基礎投資者,而上市申請人的基礎投資者可以首次公開招股的承配人身份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證券。
港交所表示,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為獨立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上市發行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獲得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將有助于促進整個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令發行價更貼近市場價格。
根據安排,新豁免即時生效,首次公開招股如符合新的“規模豁免條件”便可進行“雙重參與”。
這些條件包括,一是發售總額至少為10億港元;二是按此項豁免所允許的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系人(無論是作為基礎投資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過所發行證券總數的30%;三是上市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及監事(僅適用于中國發行人)必須確認,他們或其緊密聯系人未有根據本項豁免獲分配上市申請人的發售證券。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旋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于審視及提升上市制度。我們相信這項新安排有利于整個建簿及股份分配過程,同時在兼顧便利市場運作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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