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獨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4月14日,證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制定《辦法》是落實《意見》各項改革任務的主要載體。《辦法》根據《意見》確定的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加強履職保障、嚴格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健全責任約束機制、完善內外部監督體系八個方面重點改革任務,進一步細化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構建科學合理、互相銜接的規則體系,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任職資格與任免、職責與履職方式、履職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
在任職資格與任免方面,根據《意見》“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的要求,《辦法》明確獨立董事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等規定,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提升獨立董事獨立履職的能力。
在職責與履職方式方面,根據《意見》“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的要求,《辦法》在明確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監督及提出建議職責的基礎上,將監督事項重點聚焦于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增加獨立董事的履職手段,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搭建獨立董事履職平臺,要求獨立董事對關鍵領域事項進行事前認可,前移監督關口。
在履職保障方面,根據《意見》“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的要求,《辦法》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從人員組織、知情權、經費等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并明確對相關主體不配合、阻撓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管理,強化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的監督約束力。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根據《意見》“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的要求,《辦法》明確相關主體違反有關規定的,證監會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切實加大監管力度;按照責權利匹配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針對性細化列舉獨立董事責任認定考慮因素及不予處罰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此外,《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情況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為上市公司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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