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完善期貨交易所管理推動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
期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資本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期貨市場的高質量發展,而其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期貨交易所制度的健全與否。
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證監會擬對《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作出修訂,起草了新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看來,從廣義上說,期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資本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期貨市場的高質量發展,而其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期貨交易所制度的健全與否,因此,不斷完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此次發布《征求意見稿》,并非首次對《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修訂,事實上,因為形勢的變化,《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已歷經多次修改。
據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蘇波介紹,《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于2002年5月17日公布,分別于2007年4月、2017年12月及2021年1月進行過3次修改。這次修訂的最直接原因是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發布并實施。因此,此次修訂的首要任務就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稱,與此前的相關規定比較,《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許多創新性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又都是以期貨和衍生品法的規定為依據的。具體包括:增加關于期貨品種上市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期貨品種上市由品種上市委員會審核,再由期貨交易所高層進行決定,報證監會備案,實行期貨品種上市的注冊制;增加了程序化交易的相關規定,明確期貨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責任,以及應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
強化實際控制關系管理。《征求意見稿》第八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實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報備管理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具體認定情形、認定程序和報備要求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期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并對期貨交易所提出相應要求。在劉俊海看來,這是國際慣例,《征求意見稿》將其納入規范也是與國際接軌;規范期貨交易所跨境合作,對期貨交易所開展結算價授權業務作出規定。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數字化和法治化,中國要爭取大宗商品定價的話語權、參與權,跨境合作很有必要。
《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期貨交易所行情信息相關權益保護的規定,尊重并保障了期貨投資者的知情權。劉俊海認為這項規定很重要,過去的相關辦法對行情信息的規定是重視不夠的。
蘇波認為,《征求意見稿》在總則中新增一條,明確期貨交易所設立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能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完善組織架構運行機制
《征求意見稿》共八章一百二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具體業務規則、管理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優化期貨交易所內部治理,完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占有很大比例,并設專章細化。
依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同時在總則中也明確,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是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我國多家期貨交易所采用會員制,如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而于2021年4月才掛牌成立的廣州期貨交易所,是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第五家期貨交易所,也是國內首家混合所有制交易所。
劉俊海認為,無論是會員制還是公司制,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如果期貨交易所出現決策不科學、執行不得辦、監督又乏力等現象,就更容易出現決策的重大失誤、權力監督的缺失、投資者的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等問題。因此為了推進治理現代化,有必要優化完善內部治理機制。
為此,《征求意見稿》要求完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明確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尤其是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強調合規管理,這是防范金融風險的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的制度建設。
強力提及,在風險防范方面,《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風險防控和處置的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機制;細化突發性事件情形,并規定期貨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應及時向證監會報告;提升期貨交易所作為金融基礎設施的抗風險能力,要求期貨交易所以風險準備金、一般風險準備等形式儲備充足的風險準備資源。
《征求意見稿》規范期貨交易所內設機構職權和運行,完善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會議召開形式,以及理事長、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和人員管理等規定。劉俊海認為,特別值得說明的是,《征求意見稿》夯實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避免了內部人控制。會員大會相當于公司中的股東大會,理事會相當于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均有各自明確的職權,職權既是權力,也是責任,需要各自盡職盡責。
蘇波認為,《征求意見稿》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依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十項職責,包括傳統的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設計期貨、標準化期權品種,安排期貨、標準化期權品種上市,依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交易者、期貨服務機構等進行自律管理,開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場培育工作等,還包括對期貨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監測,發布市場信息,保障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查處違規行為,以及兜底條款的規定等一些新內容。
壓實期貨交易所責任
《征求意見稿》作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配套性規章,全面壓實了期貨交易所的責任,所有違反《征求意見稿》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都要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比如,期貨交易所存在未經批準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或者違反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規定等等情形時,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如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等。
在壓實責任方面,強力認為,《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多項制度。如要求期貨交易所應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積極培育推動產業交易者參與期貨市場,并可以組織開展與期貨交易相關的延伸服務。
同時,《征求意見稿》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建立和執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各種資金和費用的使用,并合理設置利潤留成項目,做好長期資金安排。
另外,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組織形式、股權結構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需由證監會批準。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版權歸屬于原作者或網站,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系。
- 上一篇:邦基科技、三柏碩IPO申請獲證監會核準
- 下一篇:加快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