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加強非標審計意見披露監管 督促會計師“補短板”當好“看門人”
近期,不少滬市公司補充披露了會計師事務所更正后的非標審計意見專項說明。上海證券報記者從上交所了解到,前期針對非標審計意見信息披露要求執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陸續發出監管工作函,要求審計機構改正并及時披露,引導提高非標審計意見的信息披露質量。
2021年3月9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審計類第1號》(以下簡稱《審計指引1號》),對非標審計意見中涉及的錯報、受限、重大性、廣泛性、持續經營等關鍵內容提出針對性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升審計信息的有用性。
據記者了解,經過一年多的監管引導,滬市公司非標審計意見的整體信息披露質量明顯提升。就2021年年報情況來看,27家公司的審計機構存在審計意見信息披露不到位情形,同比下降54%。監管同時發現,盡管信息披露質量有所提升,但個別審計機構在受限、重大性、廣泛性、持續經營等關鍵問題的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瑕疵,未嚴格執行《審計指引1號》。對此,上交所持續加強審計監管,通過發函、約談等方式,督促會計師切實發揮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看門人”作用。
非標意見信息披露質量得到改善
從2021年年報披露情況來看,滬市公司非標審計意見的整體信息披露質量明顯提升。在公司數量上,2021年年報27家公司的審計機構存在審計意見信息披露方面不到位,較2020年年報59家同比下降超過50%;在問題數量上,2020年年報59家公司共計涉及117個審計意見信息披露問題,2021年年報27家公司涉及問題數量降至31個,下降幅度超過70%。
針對2021年年報,上交所按照《審計指引1號》積極引導上市公司及相關審計機構做好信息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問題事項整體呈下降趨勢。具體來看,未披露“重要性水平”的上市公司有17家,涉及13家審計機構,而2020年年報期間這一數字為49家、22家,分別同比下降65%、41%。未披露“受限”的具體原因和需獲取的證據、未披露“廣泛性”的判斷過程、未披露上期非標事項變化的判斷過程及結論,涉及的上市公司家數分別同比下降71%、76%、88%。
據了解,為切實幫助審計機構理解執行好《審計指引1號》的規定,上交所在本次發函督促過程中,全流程跟蹤審計機構的整改情況,暢通咨詢平臺,及時答疑,點對點提升審計機構對規則要求的理解與認識。在此過程中,強調事務所質控的把關責任,嚴格要求質控人員盯緊專項說明的信息披露情況,以點帶面提高項目組對審計意見的信息披露質量。
記者注意到,某會計師事務所經過引導,在2021年年報的專項說明中,詳細披露了審計范圍受限是因為管理層未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并且列示了自己已經執行的審計程序,充分說明了出具“非標”的原因和需要進一步獲取的證據。
“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助于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況,提高審計意見的有用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區分審計機構審計責任與上市公司會計責任。”一位會計師感受到《審計指引1號》對其執業帶來的積極變化。
會計師仍須“補短板”壓實責任
審計意見信息披露是否到位,反映了審計機構的執業質量,特別是非標意見,相關信息是判斷審計機構執業質量的重要參考。為了規范非標意見的信息披露,《審計指引1號》自2021年3月發布,執行效果良好,進一步提升了審計信息的有用性。然而實踐中,審計機構在重大性、受限、廣泛性等關鍵問題的信息披露上仍存在不披露、披露不到位、不充分的情況。
重要性水平是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中可能存在的不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和判斷的錯報及漏報的最大限額。一位會計師向記者舉例解釋:“假如一家企業年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在對企業進行審計的過程中,超過100萬元的錯報會給審計帶來風險,那么這里的100萬元就是設置的重要性水平。那么對于高于100萬元,或多個錯報累計金額超過100萬元,就要重點審計這些科目,檢查是否有舞弊的可能性。”
記者統計發現,27家2021年年報存在非標審計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的上市公司中,有17家涉及未披露“重要性水平”,其中以與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段的無保留意見居多。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前有審計機構認為持續經營段(即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與重要性水平關聯度較小,重要性水平的設置主要是針對錯報,而持續經營段并不是指存在錯報,因此在與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段的無保留意見中,沒有披露重要性水平。而經過監管指引,上述機構已及時更正并重新對外披露。
《審計指引1號》要求注冊會計師存在“受限”的情況下,應充分披露“受限”事項的形成過程及原因、“受限”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能的影響金額、“受限”事項未能獲取的審計證據內容等。
記者發現,6家公司的年審會計師在2021年度財務報表非標審計意見專項說明中,未充分披露“受限”的具體原因,或未充分披露消除“受限”需獲得的審計證據。還有部分公司盡管對“受限”的原因進行了披露,但還是存在披露過于簡單、流于形式等問題,例如某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為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可回收性,年審會計師將“受限”的原因僅簡單歸因于受疫情影響無法實施訪談等進一步審計程序,未進行詳細披露。
根據審計準則,如果相關事項的影響重大不廣泛,審計師會發表保留意見,如果影響重大且廣泛,則需要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監管人士表示,“廣泛性”判斷過程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對于“廣泛性”的信息披露,也是判斷保留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的區分是否恰當的重要參考。
記者發現,經過一段時間的監管引導,事務所對廣泛性影響的信息披露明顯改善。“由于廣泛性涉及審計意見類型,如果影響具有廣泛性,往往可能會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從今年的情況看,多數事務所出具非標意見中對此披露還是比較到位和慎重的。”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向記者表示。但是,還是有個別審計機構在非標審計意見專項說明中,僅簡單引用了審計準則的規定,來論述相關事項不具有廣泛性,并未結合《審計指引1號》“相關事項是否影響公司盈虧等重要指標”“匯總各個事項的量化影響和無法量化的事項影響”的要求展開分析,導致是否具有“廣泛性”的判斷信息披露不足。
非標審計意見信息披露質量的提升,考驗著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專業能力和責任擔當。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后續,交易所還將繼續加大培訓宣導,包括開展相關專題培訓、加強約談溝通等,繼續加強對《審計指引1號》的監管引導,多措并舉推動提高審計機構執業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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