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訂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明確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安排
深交所發布通知稱,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規范深股通交易行為,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予以發布。《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主要修訂內容為:一是明確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具體安排。將滿足條件的深交所與聯交所股票ETF納入深港通標的范圍,具體如下:深交所ETF過去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深滬股通標的股票為主;聯交所ETF過去六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7億元港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不得屬于合成ETF、杠桿及反向產品。納入標的的ETF須滿足上市滿六個月、其標的指數發布滿一年等要求。原則上標的ETF將每半年調整一次。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為2022年4月29日,首次納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另行通知。
二是規范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深股通交易行為。規定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明確內地投資者的范圍、界定標準。為給予香港經紀商等聯交所參與者充分的準備時間,相關規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對已開通深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此外,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關風險,深交所聯合中國結算共同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要求會員充分告知投資者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有關教育服務工作。
《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風險提示條款。整體來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機制、每日額度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風控安排等方面,與深港通現有股票機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終止上市情形,或者發生清盤業務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深交所表示,接下來,將結合業務開展情況,持續研究ETF標的選取條件等制度安排,進一步優化完善深港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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