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北交所增加直接申請上市通道
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于2021年9月正式成立,其定位中小創新企業,重點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總體平移精選層各項基礎制度,堅持北交所上市公司由創新層公司產生,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京證券交易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
北交所的設立有利于激活新三板,與科創板創業板形成錯位機制,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增強包容性和適應性,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創新。截至2022年2月25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共85家,上市公司總市值2258.25億元,流通市值1374.20億元,成交金額93275.20萬元。將近半年的時間,北交所的成長與發展速度是喜人的,但其證券交易的活躍程度與深交所創業板、上交所科創板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根據北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之一為“發行人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按照上述條件,擬登陸北交所上市的企業,必須先在新三板創新層掛牌并且連續運行12個月。毫無疑問,北交所上述上市條件的設置與其設立的初衷完全吻合,但目前的單一通道也存在短板,最直接的是會導致中小企業選擇北交所上市的意愿減弱,投資機構選擇投資擬北交所上市企業的動力不足,從而造成北交所的證券交易活力不強,投資和融資的制度成本增加。為此,筆者建議北交所增設直接上市通道,增強靈活性,以更好地適應中小企業的成長需求。
據此,對比新三板創新層與北交所申請上市的條件、市值及財務指標等上市要求,建議在現有“創新層掛牌12個月+北交所上市申請”的基礎上,結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應修訂形成企業申請北交所直接上市的第二通道標準。結合目前北交所上市規則,同時考慮原有北交所單一通道與新增直接申請上市通道的差異性,在具體上市條件設置方面,建議:
維持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基本上市條件(包括主體資格、合法存續等)、維持原注冊發行條件中的股本要求;取消北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限制(原規定不低于100萬股),直接適用發行后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總股本的25%或10%的要求;市值和財務指標方面,原第2.1.3條第(四)套標準,預計市值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金額為5000萬元,建議對預計市值和研發投入金額作適當下調,增強該套標準在直接上市申請時選擇的適用性。
筆者認為,在現有單一上市通道外,新增高精特新企業直接申請北交所上市的通道,將有利于支持高精特新實體快速發展,引導直接融資支持實體經濟;有利于精準融資和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效率;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本流動性;更加有利于激活北交所作為全國性證券交易市場的市場活力,從單純的政策引導增強北交所雙通道上市機制的內在吸引力。新增企業直接申請北交所上市通道系對現有單一上市通道強有力的補充,既符合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初心,也符合中小企業“因地制宜”選擇多元化上市渠道的需求。此舉必將大力推進企業“專精特新”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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