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不少于3個月
近日,北京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北京轄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的有關通知,該通知對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原則上不少于3個月。
北京證監局要求,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執行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北京轄區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精選層輔導工作服務指南(試行)》不再執行。新老規則的銜接方面,11月15日后向北京證監局提交輔導備案申請的,按照《規定》執行;11月15日前向北京證監局提交輔導備案申請但未提交輔導驗收申請的,輔導保薦、申請驗收及北京證監局驗收程序均按照《規定》執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仍有效力,不必重新提交。
輔導期時長方面,北京轄區北交所擬上市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3個月,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輔導期的,保薦機構應出具專項申請,說明原因及保證輔導質量的措施,北京證監局將酌情把握。
4月30日,證監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并于9月30日發布正式文件。《輔導監管規定》對于企業上市輔導的時長作出明確規定: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3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12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的,應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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