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引入SPAC正式提上日程,與美股有何不同?
9月17日,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咨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機制征詢市場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相比于美國的SPAC制度,中國香港版的SPAC制度要更保守一些,這也體現出探索中的新上市制度對于投資者的保護作用。
SPAC首發募集資金至少10億港元
SPAC即「特殊目的并購公司」,在美國被稱為「空白支票公司」(Blank Check Company)的衍生形式,該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商業目的或承諾,只是為某些未來未定義的對象募集資金。
SPAC由最初的發起人組成,目的是通過IPO籌集資金,然后將其用于購買現有業務。在SPAC 的IPO中籌集的資金必須存放在計息信托賬戶中,直到確定合適的目標企業為止。然后,該資金只能用于為目標企業的收購提供資金。
SPAC本身需在有限的時間內確定目標并完成收購,通常為IPO后18到24個月之間。如果SPAC無法在適用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收購,則IPO中籌集的資金將有資金附帶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聯交所就有關SPAC的建議,以及為落實相關建議而訂立的《上市規則》條文擬稿征詢市場意見;咨詢期由17日起為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為止。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作為亞洲領先的全球新股市場,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力求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市場質素與市場吸引力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數據顯示,美國上市SPAC的首次公開發售集資額于去年大幅上升,由2019年的136億美元升至2020年的834億美元。于2021年上半年,美國上市SPAC新股共358只,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達1110億美元,已超過2020年全年數字。
港交所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與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競逐爭取來自大中華及東南亞地區公司的上市。 于過去三年,共有12家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透過SPAC并購交易于美國上市。
港交所指出,此舉是為了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于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透過SPAC并購交易于其他地方上市。
截至2021年7月13日,有25家總部位于大中華區的SPAC在美國上市,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共約42億美元(331億港元),當中20只的總部設于香港,五只的總部設于內地。此外,亦有數家總部不在這些地點的SPAC是以大中華區為業務重心。
港版SPAC需要什么樣的參與者?咨詢文件指出,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并購交易后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攤薄上限方面,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于30%。此外,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此外,對于SPAC交易港交所的咨詢文件中也有規定。應用新上市規定,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獨立第三方投資方面,強制性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占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值得留意的的是,咨詢文件指出,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并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并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此外,退市除牌方面,咨詢文件文件中也有規定。即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并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并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并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后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和美版SPAC有何區別?
美國是SPAC的最早發起地。
富途研究團隊認為,整體來看,港交所的SPAC和美國的SPAC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港交所咨詢文件的建議規則比美國要嚴格。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上市規模要求更高。
港交所建議,赴港SPAC上市籌資規模至少為10億港元(約合1.3億美元),而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最低市值要求為5000萬美元,紐交所為1億美元。從上市門檻來看,港交所的要求更高。
第二,發起人與投資者資格更嚴。
港交所建議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必須有至少一名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此外,港交所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港交所還建議SPAC須將SPAC股份及SPAC權證各自分發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而美國證監會并無此方面的限制。
第三,SPAC普通股、認股權證方面有區別。
交易安排方面,港交所首次發售日期起,SPAC股份及SPAC權證可分開買賣,并透過若干額外措施減低與買賣SPAC權證有關的波動風險。而美國SPAC的普通股、認股權證一般在SPAC上市后的52天內進行拆分。
第四,SPAC并購交易引入強制外來獨立PIPE投資。
港交所表示,SPAC繼承公司將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港股SPAC引入了強制外來獨立PIPE(上市后私募投資)投資,有關投資須符合相關條件。
一方面, 占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25%(或至少15%,若繼承公司于上市的預期市值超過15億港元);以及使至少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資產總值或基金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于繼承公司上市之日實益擁有繼承公司至少5%的已發行股份。美國證監會無明確限制。
富途研究團隊人士表示,與傳統IPO相比,SPAC上市模式顯然有一定的優勢。在經驗豐富的合作伙伴的指導下,SPAC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快的上市速度。SPAC與傳統IPO的區別包括公司的市場適應性,賣方的經濟性,以及執行風險(較低)等,而其中核心的一點就是更容易獲得資金。
目前而言,港交所已成為眾多企業上市的重要目的地,公開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港股IPO募資逾2000億港元,位居全球第三(僅次于納斯達克和紐交所)。如果香港監管部門能在未來適時推出該制度,預計將會「后發先至」,吸引更多的中資企業赴港上市,香港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也有望進一步提升。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表示,SPAC將極大簡化在香港上市的時間流程,但是具體操作上仍然設置了很完善的財務、法律和業務等方面的檢視要求,對保證通過SPAC完成上市的企業基本資質具有明確標準,同時對投資者參與SPAC也進行規范、減少了其中的炒作風險。可以更好推動港交所對上市企業提供更豐富更靈活更簡便的服務。
「相比美股的SPAC,在投資者、發起人等方面的條件要更保守,為了防范人為炒作制造的風險,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沈萌說道,SPAC不是降低條件,而是縮短流程,減少時間成本,而且SPAC是先融資上市,所以在上市成功率和融資規模上的不確定性減少。
匯生國際融資總裁黃立沖表示,「港交所發布的SPAC條件和美股還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是條件較高,另外一方面是可操作難度比較高,基本上是按照IPO的規則來要求。」
他表示,美股的SPAC給了發行人很多優惠條件和好處,使得發行人有動力來進行發行,潛在的獲益機會比較多。相對應,從本次咨詢文件中可以觀察,香港給發行人的好處相對較少。
「本次香港是只有機構投資者可以認購,美國市場就包含了散戶。專業投資人基本上不會對這個感興趣,因為他們的選擇非常多,只有散戶投資人才有比較大的興趣,因為他們的選擇少。「
黃立沖還表示,這只是一個征求意見稿,后面也有可能針對反饋內容進行調整,未來還需要看具體落地之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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