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據期貨日報3月29日報道,據證監會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成效,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防范證券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證監會擬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充分考慮社會各方意見,本次《許可程序規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中止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再允許證券中介機構復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簽字項目。二是為提高證券中介機構復核工作的質量,避免復核工作“走過場”,明確復核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許可程序規定》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復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規定予以處理。三是為減輕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影響,明確在受理階段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按規定進行復核,但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涉案行為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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