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于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企業具有什么樣的股權結構對企業的類型、發展以及組織結構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我們的企業家應該考慮在股權結構各個組成部分的變動趨勢。
當社會環境和科學技術發生變化時,企業股權結構也相應地發生變化。由此,股權結構是一個動態的可塑結構。股權結構的動態變化會導致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走向的管理方式的變化,所以,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具有彈性的柔性經營組織。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隨著全球網絡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雇傭勞動”走向“勞動雇傭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享剩余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在世界全球化進程中,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已成為未來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規范的股權結構包括三層含義:①降低股權集中度,改變“一股獨大”局面。②流通股股權適度集中,發展機構投資者、戰略投資者,發揮他們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③股權的流通性。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余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并且愿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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