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三板
企業上三板市場起源于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企業上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柜臺交易網絡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企業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含中小板),企業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于企業一板市場和企業二板市場而言,有業界人士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以下簡稱“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場(以下簡稱“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
為規范證券公司從事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公司”)股份代理報價轉讓業務,做好園區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報價轉讓試點工作,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企業上新三板通過報價系統為其轉讓園區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戶的服務業務(以下簡稱“報價轉讓業務”) ,適用本辦法。
2.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投資者、園區公司等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本辦法及有關企業上新三板業務規則的規定,不得以虛假報價擾亂正常的報價秩序,誤導他人的投資決策。
3.證券公司應勤勉盡責地開展報價轉讓企業上新三板業務。在代理客戶報價轉讓前,應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需求,向企業上新三板客戶充分揭示股份報價轉讓業務的風險,對不宜參與報價轉讓業務的客戶應盡勸阻義務。
4.證券公司應督促掛牌公司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規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可自愿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5.掛牌公司股份必須通過代辦系統報價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報價轉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7.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⑴“企業上新三板報價系統”是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為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⑵“企業上新三板報價券商”是指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⑶“企業上新三板主辦報價券商”是指推薦園區公司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并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⑷“企業上新三板掛牌公司”是指經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協會備案后,其股份在代辦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園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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