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紅籌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紅籌上市是指中國公司主要運營資產和業務雖在中國境內,但間接以注冊在境外離岸法域(通常在開曼、百慕大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的離岸公司名義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掛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與H股上市相比,香港證監會對于紅籌形式上市的規定較為寬松,上市費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后再次集資的能力也更強——企業上市半年后,便可發行新股再集資;更為重要的是,以紅籌股形式上市,原有股東套現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東在上市6個月后,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載、由其實際擁有的股份)。
同時,高管對于內地企業股權的“偏好”也是這種趨勢形成的一種推動力量。國資委對于MBO的謹慎與高管收購企業股權的沖突,使得到境外尋求紅籌上市成為一種最佳選擇。因為同海外公司一樣,紅籌上市企業管理層可以享受全部認股權權益,而且股份還可以全部流通。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
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后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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