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治概念)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發布),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專利法》的具體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商標法》的具體規定。
8、《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9、《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10、《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
1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發布),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詞源由來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于創造者的財產,是出于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包括:(1)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3)關于人們努力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4)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于工業品式樣的權利;(6)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7)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1993年關貿總協定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為“TRIPs”協定)中所稱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1)著作權及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記權;(3)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1982年我國通過《商標法》,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標志著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構建。我國首部《專利法》于1984年通過。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一次把知識產權列為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對定了公民、法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伴隨著《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歷次修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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