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票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為股票的私募發行與轉售打開了制度的大門,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了重大的機遇。
第一,基本明確了私募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新老《公司法》的陳述到此為止完全一致,不同處是后面一句話:老《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條規定:“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則規定為:“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向特定對象募集”,這就是私募,區別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募及公開發行。此外,實際上新老兩個版本《公司法》中的“發起設立”,從募集方式來講也屬于私募范疇。
第二,股份私募不必再經行政審批。
對老《公司法》作簡單的歸納可以看出,無論是公司設立還是新股發行,公募由證監會批,私募由省級政府批。
新《公司法》徹底砍去了對私募設立的行政審批。從此,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只需要經過工商登記注冊就行了;私募公司的新股私募發行也完全走向市場化。
第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門檻降低。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老《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降低到500萬元。許多原來由于門檻過高而無法發行股票的企業,因此而具備了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正是因為蓄之已久,所以可以期望,由于新《公司法》打開了閘門,將會有大量企業以私募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這一過程中及過程后,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將獲得新的權益資本融通渠道。
一是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有些企業將會為了增加資本而定向募集新的股份。因此,即使是公司凈資產額低于500萬元、達不到股份公司資本門檻的企業,也有可能通過私募而跨越門檻。
二是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后,只要公司有需求、投資方有供給,始終存在進一步私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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