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據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為:擬訂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監測工業行業日常運行;推動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管理通信業;指導推進信息化建設;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等。
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但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的重點大學中,工信部直屬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
成立背景
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在2008年中國“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根據十一屆人大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而組建的。中央將國家發改委的工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工委除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以及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加以整合,并且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另外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此外,國家煙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辦。
組織機構
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階段。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步伐。之前,工業行業管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分別負責,管理分散,不利于工業的協調發展。為加強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有必要對相關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該部。
2008年6月29日10時,在原信息產業部所在地北京西長安街和萬壽路兩個辦公地點,歷經10年的信息產業部牌匾悄然撤下,同時更換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包括職能、機構、編制在內的“三定”方案已經獲批,司局級數量設置為24個。工業和信息化部機構上內設司局24個。其中,綜合司局10個,工業行業管理為主的專業司局5個,履行國防工業管理相關職能的司局1個即軍民結合推進司,信息產業行業管理、信息化推進司局8個。在編制方面,按照“三定”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職能部門編制599名,包括原信息產業部多數人員,國家發改委、國防科工局各自有百余人并入。人員到位工作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加上離退休工作人員等,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總的行政編制為731名。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調整為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管理。
職責調整
(一)將信息化推進、網絡信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給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調整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網絡強國建設相關工作,推動實施寬帶發展;負責互聯網行業管理(含移動互聯網);協調電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絡資源共建共享;組織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加強信息通信業準入管理,擬訂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電信和互聯網相關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負責電信網、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平臺的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信息通信領域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擬定電信網、互聯網及工業控制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加強電信網、互聯網及工業控制系統網絡安全審查;擬訂電信網、互聯網數據安全管理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網絡安全防護、應急管理和處置。
(二)加強和改善工業和通信業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工業和通信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根據職責分工擬訂推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快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大力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著力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寓軍于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
機構調整
(一)將原信息化推進司和原信息安全協調司承擔的生產和制造系統信息安全和信息化職責與軟件服務業司的職責進行整合,并將軟件服務業司更名為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
(二)將電信管理局更名為信息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通信服務實行監管,承擔互聯網行業管理;擬訂市場準入、監管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承擔市場秩序、設備進網、服務質量、用戶權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監管工作;指導電信和互聯網相關行業自律和相關行業組織發展;承擔通信網碼號、互聯網域名和IP地址、網站備案、接入服務等基礎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移動互聯網及智能終端的管理;擬訂網絡有關數據采集、傳輸、存儲、使用管理政策,規范信息通信服務市場;擬訂網絡架構與運行管理、互聯互通與結算政策并監督執行;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承擔通信業應急體系建設及管理,組織協調國家應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承擔國防通信信息動員和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三)將通信保障局更名為網絡安全管理局。網絡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電信網、互聯網及其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電信網、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平臺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承擔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工作,組織推動電信網、互聯網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擔建立電信網、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電信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網絡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配合打擊網絡犯罪和防范網絡失竊密;擬訂電信網、互聯網網絡安全防護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電信網、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監測預警、威脅治理、信息通報和應急管理與處置;承擔電信網、互聯網網絡數據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特殊通信管理,擬訂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和網絡管制的政策、標準;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四)將通信發展司更名為信息通信發展司。信息通信發展司的主要職責是:協調電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絡資源共建共享;擬訂電信普遍服務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寬帶網絡建設和應用水平提升;承擔信息通信業經濟運行分析、監測和預警,擬訂信息通信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牽頭信息通信業標準化及相關國際標準制定和推廣工作,擬訂移動互聯網、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等網絡技術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信息通信業開放政策;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重要信息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承擔信息通信企業“走出去”和國際信息通道建設相關工作。
(五)裝備工業司加掛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辦公室牌子,相應增加1名司局領導職數。
(六)將中小企業司更名為中小企業局。
(七)根據內部司局之間有關職責調整,相應將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牌子由原材料工業司改掛到安全生產司。
主要職責
(一)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通信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托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推進工業、通信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國家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并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的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承擔通信網絡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開展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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