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上市
重組上市是指將企業資產、業務和人員等要素進行重新組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發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動。募集資金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于主營業務。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對重組上市企業的主體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做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發行人運行規范: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并且沒有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二、發行人沒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仍處于持續狀態。
2、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3、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4、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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