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是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機構或個人。證券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的中介,以賺取傭金為目的。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經紀商,又可分為傭金經紀商和兩元經紀商(又稱交易廳經紀商)。傭金經紀商直接與投資者接觸,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買賣證券,并于成交后向客戶收取傭金。兩元經紀商是因最初每百股股票固定收取兩元傭金而得名。以后傭金標準幾次變更,1976年5月起改為雙方協議,但“兩元經紀商”名稱未有改動。當傭金經紀商因客戶委托業務量過大,派在交易大廳內的代表人難于完成時,也將部分委托業務轉請兩元經紀商代為辦理。證券投資人經過專業經紀商買賣證券的好處是:專業經紀商的營業人員經驗豐富、效率高,能提供較佳服務;由于專業經紀商處所聚的證券投資人較多,故信息靈通;有些專業經紀商還可提供一些優良設備及場所,對老客戶提供一些投資的咨詢等,因而專業經紀商較受投資者的歡迎。
作用
證券經紀商,一般應具備以下作用:
(1)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
(2)向客戶提供咨詢服務。
(3)融資融券。
具備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經國家證券管理機關批準的可以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法人。
(2)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擔從事證券代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章制度。
權利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即投資者的委托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同時,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了為委托人服務和公平買賣的原則,例如:堅持信譽為本、客戶至上;堅持客戶優先、委托優先;堅持為客戶負責,但不代替客戶進行決策;堅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當手段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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