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出售債券、票據籌集營運資金或資本開支。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借出資金,成為公司的債權人,并獲得該公司還本付息的承諾。企業的融資決策都是要考慮融資渠道和融資成本的,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融資理論。
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有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可進一步細分為直接債務融資和間接債務融資兩種模式。一般來說,股權融資方式預期收益較高,需要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而經營風險較小;而債務融資方式,經營風險比較大,預期收益較小。
特點介紹
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可逆性
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負擔性
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于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于稅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比例
定義
債務融資比例,即資金總量中債務資金的比例對公司治理產生的影響。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提高債務融資比例能夠降低企業自由現金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自由現金流表示的是公司可以自由支配的現金。如果自由現金流豐富,則公司可以償還債務,回購股票,增加股息支付。當公司產生大量的自由現金流時,經理人從自身價值最大化出,傾向于不分紅或少分紅,將自由現金流留在公司內使用,經理可以自由支配這些資金用于私人利益,或是進行過度投資,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由此產生代理成本。
首先,由于對股東的支付會減少經理控制下的資源,因而減少了經理的權利,甚至在企業必須獲取資金時,又會受到資本市場的監督,因此經理人傾向于不分紅或少分紅;其次,當公司內部留有大量自由現金流時.經理可以將自由現金流用于私人利益,這直接增加了經理的效用;再次,企業經營者有將企業擴張到超過最優規模的動機,因為經營者的權利因他們所控制資源的增加而增大,而且與銷售增加正相關的經營者的報酬也會相應增加,導致企業進行過度投資。
然而,股東的利益在于公司價值最大化和投資回報問題,規模大并不代表效益高。因此,如何讓經營者支出現金而不是投資于回報小于資本成本的項目或者浪費在組織的低效率上,這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原本企業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或發放股利的形式將現金支付給股東,從而能夠降低自由現金流量的代理成本。但是,由于使用未來現金流的控制權留給了經理,經理從自身效應最大化出發,難以保證上述行為的必然實施,也就是說,發放股利或股票回購對經營者的約束是軟性的。
與此相反,企業向債權人按期還本付息是由法律和合同規定了的硬約束。企業經營者必須在債務到期時,以一定的現金償還債務本息,否則面臨的將是訴訟與破產。負債融資對經營者的這種威脅,促使經理有效地擔負支付未來現金流的承諾。因此,因負債而導致還本付息所產生的現金流出可以是紅利分配的一個有效替代物,從而更好地降低自由現金流量的代理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提高債務融資比例能夠優化股權結構
最早對負債融資的股權結構效應做出分析的是Jensen和Meckling(1976),他們研究表明,在經營者對企業的絕對投資額不變的情況下,增大投資中負債融資的比例將提高經營者股權比例,減少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目標利益的分歧,從而降低股權代理成本。如果債權人對公司的約束是硬的,那么在股權分散,法人或管理層持股比例較小的情況下,增加負債融資,一方面能相對提高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和管理者持股比例,增加大股東的監督力度和管理者與股東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使債權人特別是大債權人能更好的發揮對大股東,管理層的監督和約束的職能。因此,在相對分散的股權結構中,負債融資一方面增加了管理層的激勵,對約束經營者行為、防止經營者過度投資,降低股權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業績起著積極的治理效應;另一方面,債權人的監督約束了大股東的私利行為,避免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害。
而當股權過于集中時,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通過董事會中的絕對多數來直接控制經營者。此時,經營者為了保住自己的職位,往往會迎合大股東一起來侵占債權人、其他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利益。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優勢越明顯,這種可能性就越大。此時外部融資的困難將會加大。因為當債權人和其他中小股東事先預料到大股東這種利益侵占行為時,要么就拒絕融資,要么就要求提高投資收益。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如果外部負債融資不能到位,這種負債的監督和約束功能將無從發揮,從而影響公司治理效率。
提高債務融資比例可以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
經營者與所有者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即經營者更傾向于不冒風險,因為他們的財富同公司正常運轉相聯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們更關注股市的系統性風險對公司股價的影響,因為對于一個分散化投資者來講,這種風散化的投資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業或單個企業所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相反,經營者卻無法有效地分散化風險。對于他們來說,其擁有財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績效有關。他們的工資收入、股票期權及人力資本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公司的正常運轉。而當公司出現問題時,經營者的財富很難在公司問轉移。從這一點上講,他們所遭遇的風險更像是一個債權人的風險而非股東的風險。增加上市公司的負債資本比率,提高了流動性風險和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提高了經營者不當決策的成本,即債務可作為一種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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