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入股
分紅入股系指既分紅又入股,將分紅與入股兩者相連結的一種制度,亦即企業除將一部分的紅利以現金或支票分配給員工外,并將員工應得的一部分紅利,改發企業的股票,使員工不但分享企業盈余的紅利,而且獲得企業的股權。基此,可知分紅入股兼具分紅與入股的特性。
分紅入股應可分為“分紅”、“入股”、“分紅入股”三個層次,茲分別說明如下: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撥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一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議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撥的比率;比例一經決定,即不得由雇主變更”。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雇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潤而言”。“辭海”對分紅的解釋為:“企業團體于每屆決算時,由盈余中提出一部分分配于使用人或勞動者,謂之分紅,亦稱花紅,含有獎勵勞動補助工資之意”。陸光先生亦有類似的定義:“雇主為通過人性合作,提高生產,降低成本,因而根據一項自由的合約,將事業單位獲得的利潤,依照事先訂定的比率,與被雇人共享”。此外李善勐先生所作的定義為:“一個經營業務的公司,于經濟繁榮的年度中,獲得盈利,在凈得中提出一部分分配給員工,謂之分紅”。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經過決算,如有盈余,通例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存法定盈余公積,提列定率股息后,余數即為股息及紅利,是股東出資的報酬,若讓出若干嘉惠員工,即系分紅。”在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余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余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50%時,或于有盈余的年度所提存的盈余公積,有超過該盈余20%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的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由此可知分配紅利的限制。
分紅與年終獎金、生產獎金的比較
部分人士誤認為年終獎金即是分紅,乃因年終獎金與分紅,同為員工分享企業經營的成果。事實上,兩者之間仍有不同之處,茲分析比較如下:
第一征稅與否:年終獎金可以費用科目出帳,公司不扣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分紅系盈余分配,一般均須先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后再行分配。
第二計算基礎:年終獎金通常是以若干個月的底薪計算,公司可按月提撥準備,不論公司年度盈余多寡,員工年終獎金均予發放,對員工而言,相當于是一筆固定收入;而分紅則就年度盈余按員工的職位、工作績效、年資……等多項基準,作為計算依據,多賺多分,少賺少分,不賺不分。
第三發放時間:年終獎金一般均在春節前發放,也有在年度中分次發放;而分紅則因企業多數采用歷年制,待公司年度決算、會計師查帳,再經董事會決定,分紅時間總在春節以后。
生產獎金與分紅亦不相同:所謂生產獎金系指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因工作效率提升,達成預定產量,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或增進服務效能等方面,有顯著成就或重大改進,而使企業獲致預計外的利益,基于利益共享,激勵勞動效率的原則,于預計外的利益中,提撥若干作為生產獎金。由此觀之,生產獎金雖與分紅均可使員工增加收入,惟前者系依員工工作業績,給予個人或團體在工作上的獎勵,并無普遍性,而分紅則為企業盈余的分配,凡屬該企業的員工,均可享受。
所謂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雇主協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雇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系”。丁氏此說中,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綜合上述定義,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于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愿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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