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
股權轉讓稅是一種稅,依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提出。
股權的定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看出,股東享有兩種權利: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因此,在我國,人們通常將股東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統稱為股權。
股權產生之后,股權轉讓市場也隨之形成。股權轉讓市場有上市股權轉讓市場和非上市股權轉讓市場之分。上市股權轉讓雙方都要繳納萬分之五證券交易印花稅。但非上市股權轉讓由于股權屬性界定不清,處于稅收政策缺位狀態。
一是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流失現象較嚴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納稅、要納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不少納稅人在發生該行為時容易疏忽。
二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對一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因而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來說,股權轉讓的涉稅業務都不是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偶發性。
三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隱蔽性。部分納稅人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不甚了解,未及時主動地對股權轉讓的應稅行為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不能及時了解掌握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有相當一部分股權轉讓者納稅意識不強,還抱有僥幸心理,為規避稅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而稅企信息不對稱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監控,稅收監管往往滯后。
四是股權轉讓價格往往具有虛假性。因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人的切身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對于稅務機關而言,需要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我國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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